罚金会牵连家属吗,交罚金最新规定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1-04 01:11:30

【问题背景】

在刑事案件中,罚金是常见的附加刑,同时也是财产刑的一种,对于罚金的规定,实际上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采取的强制性财产惩罚措施。且在刑事案件的判决中,罚金的缴纳情况与犯罪人的减刑息息相关,但并非缴纳罚金即可减刑,也并非不缴纳罚金就无法减刑。下面让我们根据案例进行深入探讨。

【案例提要】

福建省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xx)荔刑初字第6xx号刑事判决,撤销深圳市某某区人民法院(20xx)深宝法刑初字第42xx号刑事判决第三项的缓刑部分;以被告人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8000元,与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甲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5)莆刑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xx)荔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撤销深圳市某某区人民法院(20xx)深宝法刑初字第42xx号刑事判决第三项的缓刑部分;以被告人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8000元,与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4年8月11日起至2016年4月24日止),并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甲再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20xx)莆刑终字第2xx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罪犯甲于2015年6月10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宁德监狱于2016年1月19日以闽宁监减(20xx)1xx号提请减刑建议书,建议对罪犯甲予以减刑一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甲入监后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已缴纳罚金3000元。

【案例分析】

本案中,虽然虽参加劳动改造,但二次犯开设赌场罪,且仅缴纳部分罚金,并不能以此来决定给予罪犯甲以减刑。虽然在减刑的条件以及要求中,并没有以缴纳罚金作为限制,但罚金的缴纳情况,可以侧面反映出罪犯有无悔罪的心理活动,而减刑所要求的最重要的便为确有悔改表现。故对该罪犯应不予减刑。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罪犯甲服刑以来虽能参加劳动改造;但其二次犯开设赌场罪,且仅缴纳部分罚金,对其减刑应从严把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甲不予减刑。

罚金会牵连家属吗,交罚金最新规定(1)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问题详解】

一、罚金的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可以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一)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

(二)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采取査封,变卖犯罪分子的财产或扣发工资等;

(三)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能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四)如果有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因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罚金确有困难,被执行人申请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罚金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以内作出裁定。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准许;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

犯罪人或其家属在判决指定期限内缴纳的,为自动缴纳,类似民事裁判文书的义务人在裁判文书指定期限内自动履行。犯罪人自动缴纳罚金的,该罚金不需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刑事判决文书判处一次性缴纳罚金的,在判决书指定期限内,犯罪人分几次缴纳的,应当许可;如果有一期或几期超期缴纳的,应当征得法院的同意。犯罪人在判决书的各期期限内缴纳的,亦为自动缴纳。如果其中有一期超期未缴纳,就可以进入执行程序强制缴纳。

二、罚金数额的裁量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三、罚金的执行以及追缴

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在任何时候,包括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折抵,扣除行政处罚已执行的部分。

四、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罚金的情形

(一)被判处罚金的单位终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二)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五、未缴纳罚金是否影响服刑刑期?

罚金不交会影响刑期,但罪犯在服刑期间未缴纳罚金的,如果是有执行能力而不缴纳,减刑、假释要从严控制,有可能会不予减刑、假释。积极执行财产刑的会从宽掌握。

六、缴纳罚金对于减刑的影响

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缴纳罚金一定不予减刑,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不交罚金,不仅会影响判决,而且在判决执行过程中,对减刑、假释等也是有限制的。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也有说明:对于拒绝缴纳罚金的,必须在刑期以及执行方式上有所体现,必须在以后的实际执行中有所体现,即在假释、减刑必须有所限制。罪犯在服刑期间未缴纳罚金的,如果是有执行能力而不缴纳,减刑、假释要从严控制,有可能会不予减刑、假释。

罚金会牵连家属吗,交罚金最新规定(2)

【问题延伸】

一、减刑条件与限度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二、减刑后的刑期限制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三、减刑程序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四、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罚金会牵连家属吗,交罚金最新规定(3)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姚志斗律师认为

而如果罪犯因重病、伤残等而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抚养的近亲属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额医药费等,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法院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但如果法院已经裁定应缴纳罚金,且规定了缴纳期限,此时这里便没有“有缴纳能力”的限制了,只要“期满不缴纳”的,就可以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至于遇有不可抗拒的灾祸确有困难的情况,如果在进入执行程序前发生且已查明的,可以裁定减少或免除,但在进入执行程序前未发生的,应当先进入执行程序,后作处理。

且根据文章内容所述,我们可以知道,罚金的缴纳与服刑期是没有绝对关系的,而是通过积极缴纳罚金影响其减刑从而有可能减少服刑期,但同时,罚金的缴纳也并不是直接影响是否应给予罪犯减刑,首先我们应知道,除重大立功表现之外的减刑,最重要的为罪犯是否有悔罪的心理以及表示,而此时积极缴纳罚金是较为可以体现罪犯的悔罪心理的行为的,尤其是在金融犯罪中尤甚。

栏目热文

文档排行

本站推荐

Copyright © 2018 - 2021 www.yd166.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