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丹东市民李英宾家的“违建”房屋被征收强拆,导致李英宾受伤及财产受损。李英宾起诉政府,最终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为政府征收违法,责令予以相应补偿。
与此同时,李英宾受伤及财产受损一事,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办。2020年,开发商范世俊等人被缉捕归案,初时被认定为恶势力,后又被法院撤销,法院最终判决开发商强拆为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多人被判刑,范世俊获刑三年半。
对此,范世俊不服判决,提起申诉。目前,此案已由省高院受理,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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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与“钉子户”
东汤镇位于丹东市北部50公里处,以温泉闻名。
东汤温泉最早发现于唐朝,水温高达78℃,含有多种微量元素及阴离子、阳离子,水疗效果极佳。清乾隆皇帝曾亲笔御书“圣泉第一”,当地百姓修筑庙宇“圣泉寺”以示纪念,民间亦赞颂东汤温泉为“辽东神水”。
“以泉兴镇、以水扬名”,2006年,东汤镇开始着手打造“辽东温泉旅游名镇”,并通过招商引资吸引房地产开发商来此投资建设。彼时,42岁的范世俊也将目光投向了这片“处女地”。
范世俊是凤城市(县级市,丹东市代管)本地人,高中文化,年轻时曾开过游戏厅、养殖场。2006年10月,他成立了弘景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弘景公司),注册资本1839万元,在东汤镇搞开发建温泉公寓。
↑凤城市弘景房地产开发公司
“刚开始其实是冒了很大的风险”,和范世俊共事17年、弘景公司副总经理王斌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但一开发出来卖得还行,后面陆陆续续开发了6期,项目品牌就叫‘圣泉湾’。”
一篇旅游网站转载的疑为当地媒体的报道也印证了王斌的说法。报道称,2006年,由凤城市弘景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圣泉湾一期,开发面积7600平方米,销售十分火爆,从此拉开了东汤镇温泉公寓开发的序幕。
然而开发到第六期时,工程却遇到了阻碍。2012年5月,弘景公司在凤城市国土资源局举办的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中,通过招挂拍程序获得了东汤镇东汤村1.708万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及施工相关手续。
这片土地被当地政府认定为国有土地,并列入东汤镇总体规划。2012年7月,凤城市政府作出《关于对东汤镇弘景温泉公寓·圣泉湾第六期工程项目区域内房屋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
许多村民陆续搬离,只有李英宾一家无论如何不肯搬走。李英宾大范世俊两岁,东塘村人,其拥有近1100平方米的宅院。2007年,他在自家院中经营一家小型温泉洗浴中心。
“难缠”,王斌如此形容李英宾,即使他们同意按照市场价翻几番的价格来补偿,对方也不肯妥协。
“当时其他工程已经全干完,包括通信、电力管网都在铺设中,确实干到他这一块干不下去了。”王斌回忆。
范世俊头疼不已,从2012年4月份起,授意司机顾向迪等人在李英宾家附近挖沟、土堆堵门,但收效不大。
2013年4月,李英宾家244余平方米建筑被当地政府认定为违建。但“因为政府不愿意走强拆程序,我们工期耽误不起”,范世俊于是研究起如何强拆李英宾家。
他找来了王斌、顾向迪等人商议,决定找“社会人”王宝成帮忙把李英宾家的人弄出来,再使用钩机扒房子,“只要强拆时别闹出人命就没什么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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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与反抗
↑处在工地和楼房夹缝中的李英宾家,图据2013年《法治周末》
2013年7月18日早上,李英宾一家人与前来强拆的人在其家中发生冲突。
即使警察赶到,也未能阻止这场强拆。时任东汤派出所教导员林宽称,到达现场后李英宾家已多处受损,“民警立即上前制止,同时上楼了解情况。在了解情况过程中,楼下继续强拆,因现场人员多,分不清是什么人,该所警力有限,故李英宾家被强拆。”
事后,李英宾及徐永光被送进医院。2013年8月,经法医鉴定,李英宾因外伤致牙齿左上1、2缺失,评定为轻伤;徐永光头部外伤、头皮挫伤、腰部软组织挫伤,评定为轻微伤。
同月,凤城市公安局对此案立案侦查。警方事后查实,得知消息的范世俊联系到刁某和吴某,签订虚假承包协议,指使二人“顶罪”,并每人给了5万元,“如果被判刑了,再多给钱。”刁某则称,范世俊答应判刑了每年再给其20万元。
在范世俊为其缴纳保证金后,刁某等人被取保候审,这起案件在当年不了了之。
伤愈出院的李英宾,开始为自家居住了近40年的宅院被征收强拆讨要说法。
李英宾不服政府征收决定,提起行政复议。2013年9月8日,丹东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征收决定。李英宾不服,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该院在法定期限内未立案且未作出裁定,他又将诉状递到了辽宁高院,辽宁高院裁定由本溪中院审理。
2014年初,本溪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李英宾家建房所占的地类为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法院判决被告凤城市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违法,并责令凤城市政府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李英宾不服提出上诉。上诉期间,辽宁高院组织双方协调,2015年1月达成协议:1、李英宾被拆除的房屋所占土地因已另有建筑物,无法恢复……凤城市政府同意用其现有住房东侧相同面积的国有土地给李使用;凤城市政府负责为李英宾新建经营温泉疗养的场所324平方米;市政府给予李英宾经营损失补偿、人身损害赔偿、物品及租房损失共计80万元。
协议规定的第四条内容还约定,李英宾及其家人在协议履行完毕后保证不再就此纠纷到任何机关部门申诉、上访,不再追究因此纠纷引起的所有人身伤害案件,并在协议签订之日申请撤回上诉。
但李英宾并没有撤回上诉,2018年12月,辽宁高院就该起行政诉讼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
开发商强拆被判刑
天眼查显示,2017、2018年间,范世俊又陆续成立了5家公司,涵盖农业科技和房地产,一切看起来顺风顺水。
2020年初,警方再次追查范世俊当年强拆李英宾家之事。范世俊担心东窗事发,遂找到刁某和吴某,嘱咐两人一定要按当年的说法继续说,“千万不能改口。”
2020年4月,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发布“关于征集范世俊涉恶团伙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宣布该局成功打掉凤城市范世俊等人犯罪团伙,已将犯罪嫌疑人范世俊等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丹东市宽甸警方发布关于征集范世俊涉恶团伙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截图,图据网络
2020年7月,宽甸检察院以范世俊、顾向迪等8人犯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妨碍作证罪、包庇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李英宾也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身份请求赔偿。
2020年10月,宽甸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显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3年间,弘景公司在凤城市东汤镇开发圣泉湾楼盘期间,因动迁受阻耽误工期进度,该公司总经理即被告人范世俊两次纠集被告人顾向迪、冷延辉等人,采取违法手段迫使被害人搬迁,同时雇佣社会闲散人员王宝成等7人(其中3人在逃)对动迁户采取暴力殴打、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手段迫使动迁户搬迁。
范世俊、顾向迪、冷延辉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在凤城市东汤镇房地产开发动迁过程中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且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以贿买方式指使他人作伪证。
红星新闻注意到,法院认定的范世俊等人的犯罪事实中,除李英宾家被强拆一案,另有一起强拆案件发生在2012年8月5日,当日凌晨,年过5旬的黄咸乙夫妇被人从家中绑走,房屋被铲车给推平。
不过,时任东汤镇党委*卢秉凯却出证声称,强拆黄咸乙家是政府拆迁行为,但没有安排政府相关人员让弘景公司参与黄咸乙家拆迁。而对于强拆李英宾家,“没有对开发商范世俊等人关于拆迁方面有过授意。”
时任东汤镇副镇长吴涛则称,政府对李英宾家下了违建等文书,但是没下强拆决定,“强拆决定需要市一级政府决定。”他也承认,强拆黄咸乙家是政府行为,“没有安排政府之外的人参与强拆。”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范世俊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妨碍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王斌也因犯寻衅滋事罪、妨碍作证罪获刑一年。刁某犯包庇罪获刑三年,其他人获刑一年到四年半不等。
民事部分,法院判决范世俊、顾向迪、冷延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赔偿李英宾已鉴定财物损失285944元(已赔偿);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20784.3元。
(4)
二审撤销恶势力犯罪
一审判决下达后,双方均不服并提起上诉。李英宾认为,范世俊等人的犯罪行为造成自己家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精神损害等,应当依法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
范世俊等4人亦提出多条上诉理由,辩称其无罪。范世俊称,彼时李英宾家的被拆房屋是被政府认定的违法建筑,没有可保护的合法权益,且认定违法建筑的价值为28万元是错误的,“依法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进而也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和包庇罪。”
他还称,其强拆行为不是无事生非,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强拆人员与李英宾、黄咸乙两家人员相互撕扯、殴打行为,致人轻伤后果,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已过追诉时效,依法不予追究。”此外,其辩护人提出该案不属于恶势力犯罪。
2020年12月,丹东中院对该案进行审理。法院除对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外,另查明,涉案被强拆的李、黄两家房屋均属违法建筑,且在被强拆前,凤城市住建局、东汤镇政府向黄家下达了建设行政执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限期拆除通知书,凤城市住建局对李家作出了15日内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处罚。
对于范世俊的上诉理由,丹东中院逐一进行了评判。法院认为,李家被强拆的房屋虽被认定为非法建筑,但违法建筑被拆除后可利用的财物,以及违法建筑内尚存可利用财物仍属李英宾合法财产,依法受法律保护。
“考虑李英宾被拆除的是违法建筑,违法建筑的损失应以被拆除后可以利用的财物价值作为认定标准,而资产评估报告显示可利用的违法建筑的财物价值仅为11182元,而违法建筑本身被拆除后可利用的财物价值不清。”法院认为,原判认定范世俊等人故意毁坏财物数额巨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以现已确定可利用财物价值,并考虑本案具体情况对其裁量刑罚。
关于寻衅滋事部分,法院认为,范世俊没有经过政府授权,或者没有接受政府委托,没有合法依据,为迫使李英宾搬迁随意在其家门前堆土,阻碍李家人、顾客正常通行,妨碍李家迎宾洗浴的正常经营,属于寻衅滋事行为;范世俊采取上述行为迫使李英宾自行搬迁未果后,擅自强行拆迁,组织人员随意殴打他人,并造成他人轻伤后果,情节恶劣,应以寻衅滋事罪对其定罪处罚。
关于妨碍作证、包庇部分,法院认为,范世俊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不受追诉期限限制。对于刁某提出的包庇罪原判量刑过重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关于恶势力犯罪部分,法院认为,范世俊强拆黄家违法建筑,是其违法介入政府组织的强拆行为,不宜认定为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在短期内针对李英宾家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对象特定,且其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在强拆违法建筑过程中产生的,也不宜认定为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
丹东中院未支持李英宾的上诉请求,同时将范世俊故意毁坏财物罪部分改判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维持寻衅滋事罪及妨碍作证罪量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刁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顾向迪获刑二年半,冷延辉获刑十个月。
↑丹东中院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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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维持原判
范世俊及其司机顾向迪对二审判决仍不服,向辽宁高院提出申诉。
2021年12月,辽宁高院审查认为,其申诉符合我国《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决定指令沈阳中院对该案刑事判决部分进行再审。
再审期间,范世俊再度辩称,安排人员实施案涉拆除房屋及妨碍作证行为均系在当地政府有关领导指示下进行,自己在现场只是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拆除工作。且在李英宾诉凤城市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及行政赔偿一案中,本溪中院及辽宁高院生效判决已认定案涉拆除行为“是相关行政机关执行行政处罚的结果”,因此范世俊等人的行为属于政府行政行为。
同时,其辩护人还援引“辽宁营口一开发商强拆钉子户被法院判决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判例,以此证明自己无罪。
对此,沈阳中院认为,无证据证明案发当日2013年7月18日政府有关部门正在执行对李英宾家房屋的强制拆除决定。法院称,虽然行政案生效判决有案涉拆除行为“是相关行政机关执行行政处罚的结果”的有关表述,但整体考察该案判决,该案系李英宾针对凤城市政府对案涉房屋所在地块,所下达的房屋征收决定,所提起的请求撤销征收决定并赔偿损失的诉讼,生效判决认为房屋征收决定超越法定职权,不能符合公共利益需要且程序违法进而确认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退而言之,上述关于案涉拆除行为是行政处罚结果的表述仅见于另案行政判决的裁判理由部分,并非生效判决审理查明的事实,对于范世俊等人的涉案行为性质,仍应根据本刑事案件中的事实、证据而依法予以认定。”沈阳中院称。
对于其辩护人提出的无罪判例,法院经查该判决认定涉案开发公司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被拆迁户的货币补偿已提存于公证处,且被拆迁户已在拆迁后获得了协议补偿,补偿数额远高于政府机关公布的补偿数额,进而认定相关被告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而该案基本事实是原审被告人在没有合法依据、未经法定程序情况下拆毁他人房屋,与上述判例不具有相似性及可比性,不应参照适用。
对于犯罪数额问题,范世俊辩护人也提出质疑,认为原二审认定范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丹汇所评报(2020)第014号”资产评估报告认定为李英宾家19项资产评估值11182元,其评估依据完全是李英宾单方陈述,无客观凭证。
同时,该案在辽宁高院审查期间,辽宁省财政厅也出具函件,认定该评估报告对价值11182元案涉资产的评估存在评估对象物理特征描述不准确、不全面、19项资产中的16项无询价记录和完整评定估算过程等问题,不能认定评估结论具有合理性。因此,“原审认定范世俊等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证据不足。”
↑辽宁省财政厅函件
对此,沈阳中院认为,评估物灭失主因是范世俊等人的强拆行为,“范世俊等原审被告人不应享有因违法行为导致的相关事实认定以上证据存疑时的利益”……现有证据也证明李英宾家房屋被拆除前用于温泉旅馆,“无相反证据证明上述评估结论不具有合理性,以上评估结论可以作为该案故意毁坏财物数额的认定依据。”
沈阳中院认为,原二审未依据该评估结论认定本案故意毁坏财物数额及裁量刑法,有所不当,但根据“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之规定,同时综合考虑本案发生背景、赔偿情况等因素,原二审对故意毁坏财物罪的量刑结果可予维持,再审对此不做调整。
沈阳中院亦未采纳范世俊、顾向迪及其辩护人关于寻衅滋事罪、妨碍作证罪及包庇罪辩护意见。2022年6月17日,沈阳中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丹东中院(2020)辽06刑终1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据悉,范世俊不服,再次向省高院提起申诉。目前,省高院已经受理,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红星新闻记者 李文滔
编辑 余冬梅 杨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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