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清远宣判一宗化妆品售假案
售假者获刑10年罚款2500万元
日前,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售假案涉及的刑事和行政处罚诉讼进行公开审理,售假者获刑10年,并被开出2500万元“巨额罚单”。据了解,此案查获的假冒化妆品涉及15家生产公司的46个品种103批次产品,货值高达3700多万元。
2015年11月27日,有群众通过12345热线投诉举报,其在网上购买的发货地为英德市英城街道某商贸大厦的某品牌美乳霜疑似假冒产品。
在查获的涉案假冒伪劣化妆品中,公安机关对8批次不合格产品立案侦查。经侦查发现,2015年初,林某军曾因涉嫌销售冒用厂名厂址的化妆品而两次被广州市执法部门查处。2015年8月至2016年1月期间,林某军等人将化妆品销售场所转移至英德市某商贸大厦,并招揽、组织人员通过各个网络销售平台销售化妆品。
清远中院经审理认为,林某军在明知这家公司生产的产品为不合格产品情况(2014年检验已不合格)近一年后,还将涉案产品在各网络销售平台上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据此,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林某军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此外,其余涉及46个品种95批次的涉案化妆品,被原英德市食药监局(机构改革后合并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涉嫌销售假冒伪劣化妆品为由立案处理。
根据涉案产品标注生产公司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复函,以及相关生产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此案相关化妆品生产商均表示未生产过涉案的95批次化妆品,且林某军未能提供其合法生产的来源资料,证实英德市公安局未作立案处理的化妆品均为“伪造商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的”假冒伪劣化妆品。综合销售点在各网络销售平台的标价并经销售点的工作人员确认,证实前述涉案伪劣化妆品的货值为2629.5万元。
据此,原英德市食药监局于2017年8月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林某停止销售假冒伪劣化妆品,没收其违法销售的95批次假冒伪劣化妆品,并处以罚款2500万元。林某军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认定,原英德食药监局作出的涉案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林某军请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的证据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遂驳回诉讼请求。据悉,此判决目前已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本报记者雷健 本报通讯员李俊杰 陈桂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