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主人户口注销了怎么办,不动产权证注销再补办可以吗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1-04 13:03:45

■本文作者:愉悦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桂先生的房屋坐落于武汉市Q区,之前已经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2020年7月17日,桂先生登陆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查询房屋登记信息,发现因武汉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作出的《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导致自己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被注销了。

桂先生遂咨询在明律所的黄艳律师,律师认为,武汉以及周边城市有大量同类注销两证的行为,但往往都根据之前最高法的一个司法意见,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驳回起诉了。

不动产权证主人户口注销了怎么办,不动产权证注销再补办可以吗(1)

有了这些“前车之鉴”,律师建议桂先生选择先复议。这一选择也成为此案的一大亮点,在明律所协助当事人赢得了这两三年同类注销两证案件中少有的胜诉判决。

行政复议,就是当事人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行政行为的申请。

行政复议机关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对行政行为作出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并附带对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作出裁决来解决行政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6条和第17条规定,公民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或者对有关许可证等证书的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根据律师的指导,桂先生于2020年7月30日向武汉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注销行为违法。2020年8月3日,武汉市政府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随即,桂先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方查明,早在2017年6月16日,武汉市Q区政府就想要征收桂先生的房屋,可是桂先生未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征收补偿协议,Q区政府便单方面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桂先生诉至法院后,法院最终判决撤销Q区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8条第(2)项规定,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在征收案件中,被征收人在法定起诉期限内未对征收补偿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起诉后经人民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征收补偿决定发生强制执行的效力。

《民法典》第229条规定,至起诉期限届满之日或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被征收土地、房屋的物权转移至国家,被征收人丧失相关权利,与被征收土地、房屋不再具有利害关系。

不动产权证主人户口注销了怎么办,不动产权证注销再补办可以吗(2)

具体到本案中,首先,根据法院庭审查明的事实,桂先生在法定期限内已就案涉征收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补偿决定还在司法审查的过程中,桂先生也没有获得征收补偿的情况下,其土地、房屋的物权就没有转移给国家,桂先生目前还未丧失对其土地、房屋享有的相关权利。

其次,以上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照武汉市Q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的申请作出的注销登记行为,已经对其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所以桂先生与注销登记的行为具有利害关系。

再次,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撤销并且责令重作。武汉市政府以注销登记行为对桂先生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为理由,不予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武汉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责令武汉市人民政府受理桂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

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律师团队也深具成就感,我们经过复盘总结出两点原因:

一是因为复议的层级监督有的时候比较有优势;

二是可能因为司法政策导向的变更,加上律师在这个案件中就利害关系做了比较有力的陈述,所以法院认可了注销两证行为对产权人权利义务的影响,认可了可诉性。

如果你也有类似的法律问题,或者是有征收拆迁中的与行政机关“打交道”的相关问题,都可以随时咨询律师协助你,有时律师选择的一个小小的“打法”,就能影响案件的走势与最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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