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三十九条规定,中国人民监察法35条至49条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1-04 19:29:06

一、什么类型的犯罪直接由监察机关行使调查权?

答: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二、《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

答:

1、监察机关的调查行行为所搜集的证据都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要求,从证据收集的角度《监察法》未涉及或涵盖到的内容,应当参照《刑事诉讼法》。

2、监察机关调查终结后,检查机关收到案件,应先进行刑事立案。刑事立案后在审查决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以及采取何种强制措施。检查机关刑事立案,才意味着正式启动刑事诉讼程序。

3、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分属于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二元独立。检查机关既可能采取逮捕措施,也可能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同样,监察机关没有留置的案件,监察机关也可能逮捕或取保候审。

4、若在检查机关退回补充侦查,不意味着诉讼程序再次回转到监察程序。程序倒流是被禁止的,也不能转移羁押场所,律师会见不受影响。


三、什么是留置?

答:留置是指监察委员会履职时采取的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自由的一项最严厉的强制性措施,其前身是“双规”、“两规”。


四、采取留置措施后是否需要通知家属?

《监察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五、留置意味着什么,留置后是否有可能解除留置安然无事?

答:留置调查程序与公安侦查程序有着相同的特点,即在留置期间并不意味着绝对会移送至检查机关审查起诉,也并不意味着绝对构成犯罪。若监察机关在调查的过程中,发现了被调查人不构成职务犯罪的事实和证据,或初查阶段所调查的涉嫌构成职务犯罪的事实和证据后发现不成立的,都有可能解除留置程序。


六、留置调查期间律师能够做什么?

1、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律师可以接受当事人或者其亲友的委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实践中,虽然调查阶段不适用刑事诉讼法,律师仍可与家属签订刑事委托合同等相关手续。

3、了解涉嫌的罪名及相关情况。监察案件之所以不允许律师会见,主要是担心有碍调查。不过,了解涉嫌罪名等情况并不会直接影响案件调查,律师可积极与监察机关沟通。

4、申请解除留置措施、提示留置期限。辩护律师可向调查机关提出建议,申请解除留置措施。此外,从目前监察法的规定来看,留置由监察机关自行决定,不受外部监督。在此情形下,有可能产生超期羁押的情况,律师应及时提醒办案机。

5、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不通知家属。但是,根据监察法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立案调查决定应当向被调查人宣布,并通报相关组织。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应当通知被调查人家属,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律师可据此推断被立案人已被留置、计算留置的期限。

6、提交罪轻与无罪的证据。律师收集到的罪轻或者无罪的证据,可以提交给监察机关,帮助监察机关早日查清案情,维护被调查人的正当权利。

7、关注留置场所,及时提出意见。根据监察法的规定,留置应在专门的场所进行。从目前各地的做法来看,一般需要在县区一级以上监察机关指定的地点执行。如果留置未在法定场所进行,律师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意见。

8、代理申诉、控告。监察机关办案过程违反规定,涉嫌违法犯罪的,律师可以到监察委内设的监督室等部门申诉、控告,也可以申请检察机关进行监督。


七、职务类犯罪中被调查人的财产问题

1、《监察法》第23条规定,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2、《刑法》第九十二条关于私有财产的规定

(1)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反诬和其他生活资料;

(2)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

(3)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

(4)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

3、违法所得、犯罪所得,应当没收,上缴国库。

4、调查人员负有核查被调查人财产是否合法的义务,被调查人无需自证该财产来源合法;

5、关于家属的财产是否会受影响的问题,如果周边家属的财产涉及到违法、犯罪所得,调查机关将依法予以追缴。若与职务类犯罪无关,则不得采取变相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形式,限制无关人员对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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