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篇,我们详细介绍了可燃性粉尘场所的防爆设备的IP防护等级要求。本文接着介绍了爆炸性气体场所使用设备的IP防护等级要求。
1、增安型电气设备“e”
(1)GB/T4942.1-2006和GB4208-2008定义的防护等级应符合a)或b)中的规定,4.9.2、4.9.3或第5章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a)内部装有裸露带电零部件的外壳,至少具有IP54的防护等级;
b)4.5中规定的内部仅装有绝缘带电零部件外壳,至少具有IP44的防护等级。
(2)电气设备的外壳可设置排水孔或通风孔以防止冷凝水聚集。与设备类别有关的要求如下:
a)I类设备,符合2.1.1要求的防护等级;
b)Ⅱ类设备,排水孔或通风孔可降低由外壳提供的按照2.1.1的防护等级,但是,在2.1.1a)情况下其防护等级不低于IP44或在2.1.1b)情况下其防护等级不低于IP44。
(3)如果外壳内装有符合GB3836.4-2010的本质安全型“i”的电路或系统,或本质安全电路或系统的部件,则a)在允许接触带电的非本质安全电路的外壳盖上应按照GB3836中表12中a)的要求设置警告牌,或b)当设备外壳打开时,所有非本质安全“i”的电路的带电部件应设隔离内盖,其防护等级至少为IP30
2、本安型电气设备“i”
本安型设备的防护等级根据适用场所而定,其中符合GB3836.4表5分隔间距的设备,外壳防护等级不低于IP20。符合3836.4附录F分隔间距的设备应达到2级防污染等级。
3、正压型电气设备“p”
正压型设备的正压外壳应具有符合下表的防护等级(在潮湿或有煤尘的采掘作业面上可要求IP44)。
4、液浸型电气设备“o”
Ex设备的结构应保证有足够的保护液体。根据预期设备保护级别的要求,可采用监控装置、指示器或带有自动关断开关的液位控制安全装置,保证有足够的液体,不做具体的防护等级要求。
5、充砂型电气设备“q”
(1)由充砂型“q”保护的电气设备、电气设备部件或Ex元件的箱体,在其正常运行条件下,即在正常使用中所有开口都闭合的情况下,至少应符合GB/T4208规定的IP54防护等级的要求。如果防护等级为IP5或更高,且箱体不是气密型,则箱体应配置呼吸装置。采用呼吸装置的箱体至少应符合GB/T4208规定的IP54防护等级的要求。应在未装填料的空箱体上进行防护试验。防水试验结束时箱体内不应有可见的水。
(2)如果仅在洁净、干燥的房间内使用,防护等级可降至IP43。对于这种设备,应按照GB3836.1的标志要求,在防爆合格证编号后加符号“X”,并且防爆合格证规定的特殊使用条件中应详细说明使用限制条件。
(3)当由充砂型“q”保护的Ex元件安装在符合GB3836.1规定的其他防爆型式的外壳内时,外部外壳的防护等级至少应为IP54。如果Ex元件的安装位置使其不可能受任何少量可能进入外壳的水影响,则不需要规定内部箱体的防护等级。
6、其他防爆型式
其他防爆型式(如:隔爆、浇封、无火花型设备),标准中未做具体指导,故防护等级根根实际需求进行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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