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超过2年还能补缴社保吗,东莞社保断缴了4年可以补缴吗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1-06 06:38:15

近日ZS一公司向我们咨询,公司有一员工是2005年入职,当时没有为他买社保在2017年才为其购买,到2021年员工才向公司提出要去补缴2005年到2018年之间的社保,公司这边找到我们咨询时间已经过去这么久了,员工要求补缴的诉求是否合理合法?

东莞超过2年还能补缴社保吗,东莞社保断缴了4年可以补缴吗(1)

第一种情形:地方法规明确社保追缴有时效限制;

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第四十条规定:“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社保机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超过两年的,市社保机构不予受理。”

另外《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不如实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的处理意见》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劳动者关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少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的举报和投诉,如果应参保人员与该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已超过两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深圳市明确规定是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重庆市明确规定应自“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计算。对于超过2年期限的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求深圳中院与重庆中院部分相关案例不予支持。

第二种情形:地方法规没有明确社保追缴有时效限制,但地方法院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判决;

当地法院依照《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认为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受2年限制;持这种观点的法院有:广东高院、广东省各地方中院(除广州市)、山东高院、山东各地方中院、江苏高院、江苏各地方中院(除南京市)等大部分相关案例持这种观点。但是两年期限的起算时间,各地法院观点也不一致,比如东莞中院认为员工在公司恢复缴纳社保的2年后再提出补缴请求的不予支持。

东莞超过2年还能补缴社保吗,东莞社保断缴了4年可以补缴吗(2)

人代会首次审议社保基金预算(社保配图)

第三种情形:认为社保追缴没有追缴时效限制;

虽然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第二十条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七)工伤保险领域:6.企业补缴社会保险费2年查处时效的适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以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为由不再查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请求履行上述查处职责,且能够提供相应材料初步证明企业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责令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相应职责。

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2003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进行稽核;第十一条规定,被稽核对象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对于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履行追缴行政职责,与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查处属于两个不同的行政行为,不适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所规定的2年查处时效。当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发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一方面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进行追缴和处罚,另一方面经办机构亦可进行稽核,追缴社会保险费的历史欠费。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可见,《社会保险法》并未对征收社会保险费作出时限限制。广州法院的相关案例最多,态度也最为明确。如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 (2017)粤71行终193号判决书中明确指出:“对于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无期限限制。……责令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或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稽核),没有期限规定,不属于上述规定的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查处。”

东莞超过2年还能补缴社保吗,东莞社保断缴了4年可以补缴吗(3)

小结

现在用人单位欠缴员工社会保险的纠纷越来越多,是否有时间限制也是企业和员工最关注的地方。社保与大家息息相关,企业和员工都应多了解一些社保知识,咨询专业的律师,以便及时作出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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