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系湖北省宜昌市xx县xx村村民,在该村拥有承包地3亩。
2019年9月,该县自然资源规划局作出了《预征收土地公告》,公告载明,因公路建设项目,拟征收xx县xx村集体土地58亩。随后,自然资源规划局又就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等事项进行了公告,并将相关告知书送到了村里。
随后,该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一致同意征地,且不要求听证。2019年12月10日,县自然规划局和村委会签订了《征收土地协议书》,将该村农用地征为国有,并就征地补偿费及安置途径进行了约定。
2020年4月,村委会告知何某,其全家承包的3亩土地已经被征收,随后会发放补偿款,但直到2020年12月,公路项目开始施工,何某未收到任何补偿款。何某认为,县自然规划局不和村民签合同,强制征收土地的行为,严重违法,于是便提起行政诉讼。
1.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的征收行为合法。此次土地征收项目,已经报省国土资源厅,经预审后,得到回复同意征收。证据便是资源厅作出的《xx公路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函》。
2.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已经将补偿款打到了镇财政局,履行了补偿义务。由于公路建设项目属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可以先行用地,且被征收土地的村民对征地行为本身没有异议,于是县自然资源规划局便按照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将征地款全额驳倒了该镇财政所的账户上,并且由村委会指定分配方案,具体发放到村民个人。
三、法院审理《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同时国务院《深化土地管理的决定》中也明确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具体到本案中,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因公路项目建设,需要征收何某的土地,但是其并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仅仅依据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作出《xx公路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函》,便开始土地征收,其征收程序严重违法。
另外,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案中,县自然资源规划局直接和村委会签订《征收土地协议书》,且未经县政府批准补偿方案,即开工建设,其征地行为,程序严重违法。
至于何某提出的赔偿请求。由于县自然资源规划局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何某合法权益,应尽快对何某作出赔偿。
四、法院判决1、 确认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强制征收何某土地的行为违法;
2、 责令县自然资源规划局30日内对何某作出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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