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界10月21日消息 中证鹏元在研报中提到,城投公司参与房地产业务的三种模式,目前主流的模式为自主开发和合作开发,和剩余尾房的市场化销售。城投公司通常综合采用上述一种或多种模式开展房地产业务。具体总结如下:
1、自主开发模式
自主开发模式指城投公司对房地产项目完全自主经营,并以市场价出售。其运营模式与专业的房地产公司基本一致,即通过招拍挂获得土地,而后经过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开盘预售、竣工交付等一系列流程,完成投资的闭环及资金的自平衡。
城投公司对项目具有完全的控制力且能获得全部收益,要求城投公司具备高效项目操盘能力,包括房地产开发资质、成熟的项目管理经验及专业的人才队伍等。此外,该模式资金投入大、项目周期长,会占用大量运营资金,对城投公司的资金周转能力也提出较高的要求。
该模式多见于经济发达城市,且开发主体以高等级的大型城投平台为主。
2、合作开发模式
合作开发模式指城投公司与专业的房地产公司进行合作,目前市场上主流的合作形式包括股权合作和代建合作。
(1)股权合作或明股实债
股权合作为此前城投与房企常规的合作模式,即双方以资金或土地作价出资,共同成立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及建设的主体,双方按照出资比例分享收益。值得注意的是,在项目公司不并表的情况下,需辨别城投出资是否存在明股实债的可能。
合作开发也是采用市场化运营模式,不过城投公司多以土地出资,占款规模相对较小。但该模式下,房地产项目的开发销售通常由房地产公司操盘,城投公司对项目的控制力相对偏弱,且非控股情况下项目资金监测难度加大,或带来一定的经营管理风险。
该模式常见于房地产业务规模较大且区域布局广泛的大型城投平台,比如苏州苏高新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安居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商品房销售收入占比均达65%以上,且项目分布于省内多个城市。
(2)代建合作
即由城投公司主导项目开发,房地产公司接受城投平台委托,提供项目代建、运营及销售管理等服务。在该模式下,房地产公司不实际出资,仅收取固定比例的管理费,具有轻资产特征,而城投公司仍需承担全部资金风险敞口。
3、保障房市场化销售模式
城投作为安置房项目实施主体,部分区域允许城投在补缴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后,以市场化的方式向公众出售超过安置需求部分的房产。在该模式下,土地成本低于普通商品房,利润空间往往较为可观。但我们观察到,一般当区域拆迁进程接近尾声时,才会将剩余住宅按市场价格售出,因此该业务持续性一般,难以形成大规模收入。
该业务模式对城投公司的资质要求不高,因此在各能级城市和不同等级城投平台中均有广泛运用。
本文源自金融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