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目三起点终点有疑问能申诉吗,科目三申诉有成功的吗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1-06 18:37:57

2003年,童紫光获评优秀班*奖状。

2004年2月11日,乐平市公安局结束案件侦查,正式将本案向乐平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6天后,乐平检察院出具移送起诉案件审查报告,认为案件情节较为恶劣,提出由上一级检察院,即景德镇检察院管辖更为妥当,又将案件移送到景德镇检察院审查起诉。

景德镇检察院受理后,于2004年3月22日将案件退回乐平检察院补充侦查,理由共有五点:1.辨认笔录没有两名以上见证人签字;2.证人李美林陈述与其他证人的陈述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不一致;3.童紫光辨认凶器笔录缺失;4.检方提审时,童德华供述其被打后才招供;5.起诉书认定死者倒地后,童德华、童紫光相继接过刀刺了几刀,需找证人进一步核实。

补侦完成后,2004年5月31日,景德镇检察院向景德镇中院提起公诉,当年7月7日,三童案在景德镇中院一审开庭。

一审时两名证人当庭翻证,称遭公安逼迫

就在一审第二次开庭时,颇具戏剧性的一幕上演了:出庭证人汪洪波和汪小妹当庭翻证,称自己根本没看到过童建华等人*人,当天几人从未与程学斌发生冲突,此前的证言系在办案人员威逼和打骂之下做出的。汪小妹在对律师的调查笔录中称,警方在她面前将手铐抖了抖,“说带我去游街,还说他们都讲了,所以我就按照公安局的人说的讲了。”

汪小妹的父亲告诉澎湃新闻,女儿是在2003年11月17日被公安带走问话的,当时因为他和妻子都在浙江诸暨打工,没有监护人到场。在案的询问笔录显示,警方对汪小妹的问话从17日晚间8点持续到18日凌晨2点,汪小妹的证言也从“未看到”逐渐变为“看见了*人”。

曾作为见证人在汪小妹和汪洪波笔录上签字的乐平港口小学校长袁继杨也在配合辩护律师调查时证实,他是在2003年11月18日上午从学校被公安接到乐平市公安局,“在公安局待了一个小时,11月18日凌晨的笔录签字是我签的,但我当时不在场,公安只是将材料给我看,读给我听,我再签字。”

汪小妹父亲称,女儿曾告诉他,民警曾威胁她如果不交代看到了*人,就要把她全家都抓起来。同样自称遭到逼证的还有汪洪波。

三童辩护人2004年7月对汪洪波的调查笔录显示,汪洪波称在派出所内警察把报纸卷成长条打他,又用手捏他的鼻子逼迫他承认。汪洪波父亲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也表示,儿子在从派出所出来后曾不止一次说起,自己是被警方逼迫作证的。

澎湃新闻注意到,一审时,唯一没有翻证的证人李美林却并没有出庭。除两名证人翻证外,童建华等三名被告人在庭审中均翻供,称自己没有*人,公安机关对他们实施了刑讯逼供,才做出了有罪供述。与证人证言的获取程序相似,三人接受警方讯问时,监护人和教师也未全程在场,仅是事后在笔录资料上签字。

辩护律师认为,这一做法违反了公安部1998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2条“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教师到场”的规定。

2005年3月9日,景德镇中院作出三人有罪的一审判决,认定童建华、童德华、童紫光三人犯故意*人罪,分别判处13年、7年和7年。

景德镇中院认为,三人在公安机关的交代以及证人证言中,对童建华用刀*被害人这一情节上,供述基本一致,虽然三人及两证人翻供,但理由不充分,亦无证据证实。判决书还载明,法院认定三人均属主犯,但因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科目三起点终点有疑问能申诉吗,科目三申诉有成功的吗(5)

景德镇中院抗诉成功,检察日报曾对此作出报道。

江西高院曾指案件存五大漏洞,景德镇中院曾改判无罪

一审判决下达后,童建华三人不服,当即提出上诉。2005年7月12日,江西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此案发回景德镇中院重审。

澎湃新闻注意到,在将案件发回的同时,江西高院还罗列了该案存在的五项具体问题。

首先,作案时间没有排他性,李美林证实看到三人*人的时间和其他人证实的*人时间相矛盾,且另有证人证明在11月9日后看到过死者,公安机关却未核实。公安补充侦查报告书中说,被害人死亡了八、九天时间毫无根据,法医没有对死亡时间进行分析,没有鉴定意见,也没有分析意见。

其次,重要物证作案凶器存在问题且未随案移送。三名嫌疑人对刀的特征描述、来源、去向说法均不一致,辨认过程存在诱辨嫌疑,刀和伤口没有比对,是否能形成死者身上伤口不清。

此外,三童的有罪供述互相矛盾、自相矛盾或与证据矛盾,尤其是童建华的供述,存在诱供嫌疑,且公安机关讯问三人时,没有通知家长、监护人或教师到场,即使通知了,也只是拿做好的笔录给见证人签字,未旁听整个询问过程,违反办案规定。

同样地,三位证人起初都没证实目睹*人过程,全部都在经过做工作后才开始说看到*人,且李美林第二次证明目睹*人的证言也与其他人矛盾或自相矛盾。公安机关询问三未成年证人时,没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且通宵达旦的询问,违反了询问证人的法律规定。

最后,江西高院认为,公安机关未能确定*人现场,“仅凭口供是不行的”, “第一现场就在国道上,路上过往人员很多,第二天应该有人看到现场血迹,即使下了小雨,也不能冲刷干净。”

2004年9月15日,景德镇中院经审查后,认为案件仍有事实未查清,建议景德镇检察院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于是案件在补充侦查完毕后,再次由景德镇检察院于2005年7月22日向景德镇市中院提起公诉。

2005年12月29日,此案在景德镇中院重审开庭。庭审过程中,控方补充了证实三人犯罪的新证据:判决书称,有同监室人员证实,在看守所关押期间,三人曾向他人讲述了参与*人一事。此外,针对此前江西高院发回时提出曾有证人在案发后见到过死者的证言,公安进行补充调查时发现,相关人均否认了这一说法,称系“谣传”。

最终,2006年3月27日,景德镇中院重审宣判,以“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判决童建华等三人故意*人罪名成立,刑期与原一审一致。

三人依旧不服,上诉后,江西高院二审曾两次开庭审理,第二次开庭时,曾对死亡时间作出推定的法医徐彪义和范为华出庭作证。

针对为何没有在原始尸检报告中对死亡时间作出推定,徐彪义当庭解释称,他们是根据书本和经验进行推断,“会存在误差,不会在鉴定中写明。”徐彪义回忆到,死者身上的蛆虫很少,但眼角膜已经浑浊不能透视,因此尸体的表现可以推定2天以上的死亡起点,但不能确定终点。

为何时隔两年后再补充死亡时间说明,徐彪义表示,后续的说明是根据回忆做的,具体的情况都记不清了。

童紫光认为,这意味着程学斌的死亡时间可能是在2003年11月15日前的任何一天,且以乐平11月的气温,尸体处于潮湿环境下,死亡八、九天后应当已经高度腐烂了,而非法医认定的中度腐烂。在公安机关提供的尸检录像和照片中,也均未看到尸体上有蛆虫,公安推定的死亡时间难以信服。

庭审中,辩护律师则对警方认定的作案凶器对法医继续发问,他指出,从童建华家提取的单刃刀最宽处仅3.5厘米,而被害人左肋区的创口最宽处达12厘米,仅用一种凶器难以形成。对此,徐彪义解释称,因刺*角度和力度、方向及死者运动的反作用力等原因,造成尸体创口长度不一。

2007年3月27日,江西高院再次裁定,同样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本案发回重审。

2007年12月12日,景德镇中院重审,三人被改判无罪。童紫光至今保留着这份“珍贵”的无罪判决,景德镇中院在无罪判决书中写道,定案证据应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人的事实和证据达不到证明标准。

景德镇检察院抗诉扭转判决

令三人没想到的是,景德镇中院作出无罪判决仅7日后,景德镇检察院向江西高院提出了抗诉,并最终扭转了判决。

科目三起点终点有疑问能申诉吗,科目三申诉有成功的吗(6)

2007年12月,景德镇中院作出无罪判决。

景德镇检察院提出的抗诉理由中,除了此前两次起诉时提交的同监舍人员证言和公安机关自证未实施刑讯逼供和诱供的说明外,还有一条称“现场指认误差,是因三被告人和三证人都为未成年人,对*人现场指认存在一定误差是很正常。”

景德镇检察院提交的抗诉申请还提到,江西高院两次以同样理由发回重审,于法不合,应当纠正。

澎湃新闻了解到,两高和公安部2003年联合发布的《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第四项规定: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对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案件,只能一次裁定撤销原审,发回重审,仍然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要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受理抗诉后,江西高院两次以“被告人数较多,属疑难复杂案件”为由对此案申请延期审理,直至2008年5月27日,再次开庭审理。

出庭检察员在发表意见时承认了公安机关在侦查中未严格执行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分管分押的制度,在找未成年人调查取证时也未严格按规,但检方认为上述做法“不必然导致实体错误”。

此外,检方还指出,证人在出庭翻证前,被告人的辩护人曾找到其重新调查取证的过程中有被告人法定代理人随行,并在调查结束后宴请了证人及亲属,这些影响了证人如实作证。

汪洪波及汪小妹父亲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被告人监护人在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时确实并未在同一屋子里,仅在调查结束后一同用了便饭。汪洪波父亲说,在案件的后续审理过程中,办案人员也曾多次找到他儿子调查,但汪洪波始终坚持说没看到*人。不过,法院最终采纳的都是最初他们在派出所经“思想工作”后留下的证言。

2009年3月9日,江西高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童建华等三人故意*人罪成立,量刑较之前有所减轻,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年和4年6个月,同时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七万九千余元。

江西高院认为,三位证人是未成年人,加上案发时天黑、下雨等因素所造成的记忆或表达会有一定差异,不影响证明力和客观性。同时,法医对死亡时间的推定行为并无不当。虽然侦查人员在提取作案工具、组织现场指认的过程有瑕疵,但其他证据内容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因此景德镇检察院抗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出狱后持续申诉,最高检指定江西省检立案复查

因余刑较短,童紫光未被送至监狱,继续在看守所内执行刑罚。2009年6月,童紫光刑满释放,走出看守所时,他已经20岁了。被关押期间,喜欢读书的童紫光央父亲把教材送进去,一直坚持自学。

获得自由后,他在家人的安排下重返课堂。但看守所的记忆总是如噩梦般缠绕着童紫光。他时常夜不能寐,心理压力巨大,有时上课眼睛望着黑板,思绪却又回到了牢房里。

2012年,童紫光通过高考,考上了南昌的一所大专院校,学习航空机电设备维修。毕业后,他曾在学校里当过代课教师。他说,之所以不考正式编制,就是担心政审时被查出犯罪记录,面子上下不了台。

2013年1月17日,刑期最长的童建华出狱,童紫光跑去监狱门口接他,还送给他一只智能手机。童建华摸着手里小小的“铁板”,在童紫光的指导下,连同短信、电话、微信等应用逐一学起。

科目三起点终点有疑问能申诉吗,科目三申诉有成功的吗(7)

童紫光出狱后,重回校园读书,再获奖状。

和童紫光不同,童建华和童德华出狱后,因没有继续求学,二人曾经摆过地摊、在工地上搬过砖,或是进服装工厂流水线做工。“在里面(监狱),我也只学会了这个。”童建华说。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童建华正在安徽芜湖的模具厂里打工,早上6点出工,每月挣3500元,为了多攒一些钱,他不得不每晚加班到9点。

除了童建华三人,命运被改写的还有证人汪小妹。汪小妹父亲告诉澎湃新闻,自从被牵扯进命案后,他们就把女儿带到了诸暨打工,在案件审理期间,乐平公安曾两次到浙江,在监护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对汪小妹展开问话,要求她作证。“大约是2005年,乐平公安连夜把我和女儿一起从浙江送回了乐平公安局,通宵问话,还不让我进去”,汪小妹父亲说,女儿在经历两次问话后精神逐渐出现异常,看到穿制服的人就浑身发抖,后被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目前仍在住院治疗。

2018年,童建华、童德华和童紫光三人曾一起去医院探望汪小妹,但她却几乎认不得三位少时的玩伴。翻证的另一名证人汪洪波也早早外出务工,目前,在金华一家袜子厂打工。唯一没有翻证的李美林在案件历次庭审中都未现身,童建华等人和他们的家属也对其苦寻无果。作为李美林的姨父,汪小妹父亲说,他们亲戚间的关系也因此案而疏远。

纵使生活艰难,童建华三人也仍坚持申诉,童泉焱也始终在背后默默支持着儿子。一封封信函发出,都没有下文。直到2017年12月4日,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回函,将三人的申诉请求驳回。回函写道,案件证据虽有瑕疵,但尚能相互印证,且申诉过程中,未发现新的证据材料,无法否定法院的定罪量刑。

童紫光等人依旧不放弃,继续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转机终于来临,2019年11月1日,江西省检出具回复函称,申诉材料已转至江西省检第九检察部审查办理。三人的申诉代理律师团成员尚满庆告诉澎湃新闻,经最高检指定,江西省检已于2019年11月5日对此案立案复查。

科目三起点终点有疑问能申诉吗,科目三申诉有成功的吗(8)

上一页123下一页

栏目热文

文档排行

本站推荐

Copyright © 2018 - 2021 www.yd166.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