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2月27日讯 一位网友在《问政山东》网络问政平台留言说,2020年,有一个纳税人转换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但是后期没有文件指出此政策停止还是延续。现在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转换小规模纳税人被拒,请问有延续的政策措施来改变企业纳税人性质吗?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作出回复: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三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五条……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六、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六条款的规定已到期,暂未出台延续政策。
闪电新闻记者 张美珠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