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宁波市人民政府第1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宁波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施规定》(以下简称《实施规定》)已于2021年12月23日由市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发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2011年9月5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88号发布的《宁波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同时失效。
一、修订的必要性
《办法》于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逾10年。该规章的施行,对我市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活动起到了积极作用。近几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相继修订发布,对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具体、更高的要求。相比之下,《办法》制定时间较早,与上位法不一致、不协调的问题比较突出,与当前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的要求不相适应。因此,有必要对《办法》作全面修订。由于《办法》属于《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的实施性规章,故将《办法》改名为《实施规定》,同时删除了《办法》与《条例》重复的部分。
二、《实施规定》主要内容
《实施规定》共25条,主要明确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要求,规定了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非税收入的执收、资金、票据及相关管理活动等内容,主要有:
(一)明确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为明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总体要求,《实施规定》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提出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活动,提高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的目标任务。厘清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活动的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非税收入的执收、资金、票据及相关管理活动。明确了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提高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信息化、数字化、法治化水平,按照政府非税收入不同性质分别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市和区县(市)财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非税收入主管部门,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市场监督管理、审计等部门和人民银行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工作。
(二)明确了政府非税收入执收管理工作的要求。为规范我市政府非税收入执收管理工作,《实施规定》明确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委托执收的,由执收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在征得省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委托。鼓励采取网上银行、移动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等多种电子化收缴方式,为执收单位、缴款义务人提供便利。推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分离的缴款方式。缴款义务人因特殊情况需要缓缴、减缴、免缴政府非税收入的,应当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由执收单位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
(三)明确了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管理工作的要求。为规范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管理工作,《实施规定》明确代收政府非税收入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财政部门、执收单位以及代收政府非税收入的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定期核对政府非税收入相关信息,并保持一致。政府非税收入的分成,应当按照国家与省规定由执收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划解、及时清算的原则办理。明确因政策性调整等情形可以申请退付并在具体收缴退付流程上体现“最多跑一次”精神,方便缴款义务人申请退付政府非税收入。
(四)明确了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工作的要求。为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工作,《实施规定》明确执收单位和代收政府非税收入的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领购、保管、使用、核销等制度,确定专人负责,设置票据管理台账。执收单位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但依法使用税务发票的除外。政府非税收入纸质票据使用完毕,使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执收单位发现政府非税收入纸质票据灭失的,应当查明原因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票据的使用单位和付款单位应当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票据,并按照管理要求归档入账。
(五)明确了政府非税收入接受公众监督及法律责任。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公众监督,在《条例》的基础上,补充强化了监督内容。《实施规定》明确了市和区县(市)财政部门和执收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非税收入项目名称、设立依据、执收方式和标准等,提高政府非税收入透明度。同时规定有关部门、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给予政务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