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钟某因丢失外卖,在门口安装监控摄像头,邻居李某的出入行踪也被拍摄得清清楚楚,没有秘密可言。李某多次与钟某沟通,效果不甚理想。双方的争论焦点在于在自家门口安装的监控摄像头是否侵犯他人的隐私?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一、原告李某诉称
2020年11月,钟某因丢失外卖,在门口安装监控摄像头,拍摄李某回家的必经过道。该摄像头监控范围包括李某和钟某的共同使用的区域,而且覆盖了李某及其家人、亲友的行动轨迹,使李某及其家人的部分行踪信息处于被他人知悉的状态,该安装行为未经李某同意,属于对李某隐私权的侵害。
沟通:自钟某在门口安装摄像头以来,李某多次尝试与其沟通,希望其拆除摄像头,钟某均未予理会。
投诉物业:2021年7月,李某将上述情况投诉至物业,物业告知钟某,在公共区域安装摄像头需要经过邻居同意,但是钟某未予理会。
投诉房管:后李某投诉至深圳市住房保障中心,钟某仍然拒绝整改。
报警:李某报警处理,在警方协调下,钟某答应将摄像头移至不会拍摄到公共区域的位置,可是当警方离开时,钟某并未按照当初的承诺执行,而是将摄像头移至过道顶方,仍然可以拍摄到公共区域,李某每次出门或者回家,经过过道时,仍然会钟某摄像头拍到。2021年9月,钟某又在铁门内再次安装另一个摄像头,监控范围为公共过道,拍摄李某及其家人、亲友的行动轨迹,侵犯李某隐私。
钟某未经李某同意,私自安装摄像头拍摄李某及其家人、亲友。李某和物业、住房保障中心、警方多次与其沟通,非但不整改,反而变本加厉,增加摄像头,行为恶劣,严重侵扰了李某的私人生活安宁。李某每次出门,都被他人知晓,家中无人的状态也被他人知晓,整天处于惶惶不安之中。
二、钟某辩称
1、可视门铃已经拆除,李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全部驳回;
2、可视门铃安装在钟某家门口的天花板及自家内门,即使没有拆除也不侵犯李某的隐私。钟某系基于人身、财物安全考虑而安装,可视门铃是360品牌的,不可旋转,可视门铃可视的是钟某家门口的部分公共区域,未覆盖李某行动轨迹,没有超过合理的限度;
3、钟某未侵犯李某的隐私,反而是李某以摄魂、侵犯隐私为由,采取堵车阻碍钟某正常上班、深夜狂拍门、用口香糖覆盖可视门铃等一系列不正当行为滋扰钟某,已给钟某生活、精神造成了重大影响。钟某保留追究李某精神损失赔偿、误工费赔偿的权利。
三、法院的审理判定
钟某起初在自家房门口安装了360品牌摄像头,因该摄像头集可视门铃 监控 猫眼三种功能合一,可以视频、可以拍照,再推送到手机上面,且超大广角拍摄,使得李某进出过道皆暴露于钟某的视野之下,势必会造成李某一定的心理不适。钟某虽出于自我防护安装摄像监控装置,但该装置可以完整监控李某行踪及与之来往人员等情况,记录和存储了李某不愿为他人知悉的个人信息,对李某的个人居住安宁造成了侵扰后果,属民事侵权行为。钟某应当限期删除与李某有关的录像。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行踪信息与家庭和财产安全、私人生活习惯高度关联,属于具有隐私性质的人格利益,受法律保护。
邻里之间在安装监控摄像头以保障自身人身及财产安全时,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应尽可能就摄像头的安装提前与邻居做好沟通,并在摄像头的选择上,尽量选择拍摄角度固定的摄像头,合理确定摄像头的位置、高度、朝向和监控范围,谨慎避开他人的私人空间,在实现安装目的和尊重他人权利的平衡中选择最佳的安装方案,避免摄像设备拍摄、窥视到他人的私密空间,侵扰他人的生活安宁,更不可将拍摄到的涉及他人私密信息的内容对外传播,否则可能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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