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拍杆引发的侵权案例,自拍杆侵权案法院判决结果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1-08 20:45:28

自拍杆引发的侵权案例,自拍杆侵权案法院判决结果(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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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意识,在第十八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4月26日上午,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三起“自拍杆”实用新型专利纠纷案件进行公开宣判。柳州中院新浪官方微博@柳州中级法院进行视频同步直播。

据了解,三案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德盛电子公司)于2015年1月21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名称为“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后于2017年8月11日缴纳专利年费,目前该专利处于有效的法律状态。原告源德盛电子公司认为三案被告临桂县临桂镇爱心家电商场、桂林市智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临桂县万珀手机店大量销售的“自拍杆”技术特征与源德盛电子公司“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专利中伸缩杆、夹持装置、载物台等必要技术特征相同,遂对三被告涉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法院经调查、审理认定,三被告所销售的“自拍杆”属于侵权产品,其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源德盛电子公司的专利权,判令三被告承担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民事责任。这是柳州中院近期受理的56件源德盛电子公司诉“自拍杆”侵权系列案件中的3起典型案件。这批系列案件中的被告都是手机及手机配件销售商,因所销售或赠送的自拍杆为侵权产品,而被认定实施了侵害原告源德盛电子公司专利权的行为。其中,柳州市辖区的“自拍杆”侵权杆侵权案件有8件、涉12个商家。目前,56件“自拍杆”侵权系列案件中已结案32件,其中5件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

承办法官赵旭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人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而针对“自拍杆作为很多手机及手机配件销售商常备的赠品,是否属于销售行为”的问题,赵旭法官解释道,赠品本身具有一定的价值,可以通过其他渠道购买,且赠品本身即是为了促进其他商品的销售,故而也视为销售行为,一旦侵权一样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周琳强调,依照法律规定,如果能够提供证据证明销售或赠送的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即可免除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但是,这批“自拍杆”侵权系列案中绝大多数销售商均不能够提供有效的进货凭证、购销单据等证据证明其货物来源的合法性,从而需承担上万元的赔偿责任。通过此次公开宣判,旨在提醒销售商要通过正规渠道进货,对相关进货凭证注意留存,对所销售的商品要尽到基本的审查义务,不卖来源不明的货物、不卖假货,从而既可以保证商品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也可以避免因无意识侵权遭受法律的惩罚。

公开宣判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覃琪蓉向记者介绍,柳州中院是广西除南宁中院外第二家可以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中级法院,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始管辖柳州、桂林、河池、来宾四市辖区内的专利侵权纠纷一审案件以来,案件数量逐年上升。近五年来,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736件,其中2017年就收案229件,占该类案件总受理量31.1%。面对知识产权纠纷大幅增长,柳州中院民三庭组建了专业的知识产权审判团队,在审理中坚决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以及“合理保护与适度保护相结合”的工作原则,近五年累计审结知识产权民事案件534件,其中以调撤方式结案353件,占66.1%;审结知识产权刑事案件22件。另外,为探索创新知识产权审判领域疑难技术问题多元解决机制,柳州中院还于2013年成立知识产权技术咨询专家库并做到定期更新,聘请的专家分别来自自动控制、计算机、化学、制药、金属材料加工、机械制造、电子信息、摄影等领域,他们作为智囊团为法官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所遇到的专业技术难题提供意见。在狠抓审判质量之余,柳州中院还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延伸审判职能,通过走访企业、召开研讨会和法律专题讲座、提供司法建议、行业分析调研等形式,主动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助推企业发展;通过庭审直播、案例宣讲、普法咨询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为在全市营造“倡导创新文化 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提供司法助力。

来源:柳州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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