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占刑事案件相当比重的故意伤害案件中,其中最主要问题的还是“伤情鉴定”,因为其关系着故意伤害案如何处理,赔偿等直接问题!
在故意伤害案报警处理后,会针对故意伤害案中当事人的受伤情况进行一次鉴定,主要是区分轻微伤,轻伤或是重伤,做为民事治安刑事立案的处理依据。
一般轻微伤只做为民事治安案件处理,公安机关可对双方进行调解处理;如果调解不成可进行治安处罚,其民事赔偿问题由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解决。
而轻伤以上则做为刑事案件立案,但也可以进行双方的民事调解,以把是否赔偿得到谅解做为量刑时的要素。不论调解成功与否都不妨碍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
被害人拒绝伤情鉴定怎么办?
被害人拒绝做伤情鉴定的原因有很多,比如:双方私下达成和解,被害人担心做伤情鉴定达不到轻伤以上后果不利自己等。
对需要进行伤情鉴定的案件,被害人拒绝鉴定的,可以进行沟通说服,并告知其可能出现的不利后果。
如其无正当理由仍不配合的,应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视其为拒绝鉴定。
在此情况下,如果法医认为可以采取文证检验的方法,可依据现有病历、图像、检验报告、诊断书等得出鉴定意见。如果不能得出明确鉴定意见的,可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相关审查结论。
当然,在法医从其他途径达不到鉴定条件的,这时候就需要看立案时间点,公安机关立案前,应向被害人告知应当履行鉴定的义务以及不配合鉴定的法律后果。这时候办案机关可以按照已掌握的证据处理,就是不作为涉嫌刑事案件处理。
如果立案后被害人拒绝配合进行伤情鉴定时,这时候明确告知不利后果后,因为这时候伤情鉴定成为涉案罪名的重要证据,在缺失这一证据的前提下,办案机关只能按照撤销案处理。
另外,还有一种观点就是,需要进行伤情鉴定的公诉案件,并且该伤情鉴定对证明犯罪构成事实必不可少,并且被害人明确表示拒不配合或存在故意逃避鉴定的情形。司法机关可以强制鉴定,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当然,这种理论观点现在还没有相关案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