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后不起诉的怎么处理,提请逮捕以后一定会起诉吗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1-13 21:44:39

最近跟一些律师同行交流,他们都谈到嫌疑人一旦被捕,就意味着要提起公诉,不起诉基本不可能。之所以如此说,是因为现在实行捕诉一体工作机制,由同一检察官负责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检察官肯定会以起诉的标准来审查案件,能诉的才会逮捕,不然自己逮捕的案件诉不出去,岂不打脸?这个说法有一定道理。我之前写过一篇文章《捕诉一体机制下的辩护攻略》,里面也谈到了检察官为避免自我否定而“凡捕即诉”,使逮捕程序绑架后续诉讼程序,辩护人争取不起诉难度增大。

理论上,捕诉一体机制会使捕后不起诉难度增加,但捕后不起诉仍有可能。首先来看最高检的公开数据:2020年1月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对已逮捕案件决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为12068人,占捕后审结人数的2%,捕后不诉率同比增加0.4个百分点。捕后不诉率小幅升高,从捕后不起诉案件的结构看,因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7789人,占捕后不起诉总数的64.5%,同比增加1.8个百分点;证据不足不起诉3923人,占32.5%,同比减少1.4个百分点;法定不起诉356人,占3%,同比减少0.4个百分点。笔者了解到某些经济发达省市的捕后不诉率达到3%或5%,高于全国水平。

捕后不诉率不降反升,实践表明逮捕措施并没有影响起诉结果,这根本上取决于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有不同的功能和作用,以下笔者结合自己的经验就捕后不诉的问题谈谈看法。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是完全不同的两个诉讼阶段,具有不同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二者的功能和法律后果不同。逮捕作为强制措施,和拘留、取保候审一样,是保证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手段。审查逮捕阶段通过审查侦查机关初步取得的证据,来决定是否需要采取逮捕措施。逮捕措施剥夺嫌疑人人身自由,不仅便于侦查机关讯问,也能防止串供、毁证等不利于侦查的行为,所以,侦查机关为了取证更便捷,避免出现阻扰侦查行为,对逮捕措施的重视程度超过了起诉。审查起诉则是检察机关对证据全面审查后,决定是否对嫌疑人提起公诉。提起公诉意味着检察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件将进入审判阶段。也意味着检察官将作为公诉人指控犯罪,和辩护人面对面抗辩,也要尽力地说服法官采纳公诉意见。

其次,二者的证据标准不同,逮捕的标准低于起诉,这是符合诉讼程序客观事实的制度安排。《刑事诉讼法》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逮捕。而审查起诉的证据标准则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逮捕措施采取于侦查初期,侦查机关只有7天工作时间,最长可用30天,查清所有事实的确存在困难,很少能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所以,在捕诉一体实施之前,各地检察院都强调不能混淆逮捕和起诉的标准,一定要严格区分,准确适用,避免以起诉标准审查逮捕案件,降低逮捕率,不利于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逮捕措施保障诉讼的功能大于保障人权的功能。虽然刑事诉讼法兼具保障诉讼和保障人权的功能,但在不同阶段,各种功能体现的力度不一样。在审查逮捕阶段,更多地考虑如何保障诉讼顺利进行。检察官在考虑是否批准逮捕时,通常考虑这样几个因素:首先,对于有人身危险性的嫌疑人,为防止其脱保最好羁押,否则脱逃后要花费物力人力再次抓捕,如果嫌疑人长时间不到案会使案件中止,诉讼无法继续。其次,嫌疑人在押方便侦查机关提讯,避免串供、串证、毁灭或伪造证据。再次,对于可能判处实刑的嫌疑人,检察院通常也批准逮捕,否则到了法院审判阶段,法院也会收押。所以,检察院在审查逮捕阶段更多地是考虑如何保障诉讼正常进行,特别是对一些疑难复杂或重大案件来讲,嫌疑人在押对于案件的顺利侦破有很大帮助,检察院自然会更多地予以配合。

捕后不诉案件一直以来都是检察院案件评查的重点,但很少有人因错误的逮捕措施而承担责任。检察官按照证据标准办案,不会承担捕后不诉的办案责任,这一点在实施捕诉一体前后都是一样的。首先,前面已谈到,逮捕措施的证据不同于起诉标准,不起诉并不意味着批准逮捕错误,只要当时符合逮捕的条件即可,不可能以起诉的标准审视逮捕决定的正确与否。其次,逮捕后如果出现新证据而导致做出不起诉决定,也是排除办案责任的重要因素。捕前侦查时间最多30天,而捕后的侦查时间则长达两个月、三个月,甚至五个月,这期间如果出现了新证据,使审查逮捕时的案件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则不可能追究逮捕的办案责任。

所以,捕诉一体机制下虽然是同一检察官履行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职责,但却是按照不同的标准和程序,在案件不同的阶段做出的具有不同意义和作用的诉讼行为,检察官的考虑重点也是不同的。前已述及,逮捕更多地是考虑配合,可以随时撤销,追究错案的可能性极小,而起诉却完全不同。审查起诉的广度和深度都要大于审查逮捕。检察官起诉前会全面审查事实和证据,对与定罪量刑相关的所有事实、细节的证据都会充分审查。

提起公诉后,要面对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抗辩,还要说服合议庭采纳公诉意见。如果对事实和证据没有十足的把握,公诉人很难面对这重重考验。如果合议庭不采纳公诉意见,可能就要面临撤回起诉或被判无罪的结果,显然这就是错案了,会被追究办案责任。所以,检察官在提起公诉前是极其审慎的,要确保案件质量没有任何瑕疵。

捕后不诉的三种形式中,绝对不起诉数量最少,不具有普遍性。最常见的就是相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笔者近两年所办案件中也有捕后存疑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的成功案例,在此谈一点想法和心得:

对于轻微犯罪,如果审查逮捕前没有争取到从轻情节,捕后继续争取。比如争取与被害人和解、退赔退赃、赔偿被害人损失、补缴税款、认罪认罚等。这些工作取得效果后,向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同时提不起诉申请。在“少捕慎诉”的司法大环境下,对于消除了社会危害性的轻微犯罪,还是有很大机会获得不起诉结果的。

对于证据存疑的案件,逮捕后侦查机关会继续完善证据。辩护人也可以搜集证据,证明无罪的事实。这期间,加强会见,进一步深入了解案情,同时加强与办案人员的沟通,交流想法和观点。凡是辩护人提出的有理有据的观点,检察官都会认真听取的。因为检察官也不希望自己办错案,在提起公诉前,凡是可能存在的合理怀疑都会逐一排除,所以此时辩护人的观点很重要。只要案件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通常情况下,检察官是不会提起公诉的。

结论:

逮捕并不可怕,捕后不诉仍有可能,并不因捕诉一体机制而受到影响。逮捕措施更多地是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而提起公诉则是要承担举证和说服责任的重要诉讼行为,检察官会慎之又慎,严格按照法定标准审查案件,不会因为已经逮捕而勉强提起公诉。

栏目热文

文档排行

本站推荐

Copyright © 2018 - 2021 www.yd166.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