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查违规配备和使用公务用车问题中的重点
调查此类问题,应当围绕违规配备和使用公务用车的构成要件和具体表现形式,提取单位研究的会议记录、配备购置公车的有关审批手续、车辆购置资金来源、运行经费(加油、维修、保险等)、报销凭证、公车使用登记(时间、地点、人员、事由、行驶路线、里程)、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公车数量、购车价格、车型、车牌、公车管理使用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意见等证据资料,对相关责任人或者当事人开展谈话并制作调查笔录。调查取证中要注意协请公安交警、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专业人员参加,既确保调查主体资格合法,又能对有关证据审核把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重点要注意对超范围、超标准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变相多留用车辆等问题进行全面检查和督促整改。重点关注改革后各部门保留的公务用车的管理使用情况,检查是否存在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以及接送领导等问题,避免出现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的现象。坚持把公务用车的配备管理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节能减排检查考核的内容。
二、在对违规配备和使用公务用车问题的情节认定上,应注意把握的关键点
(一)看违纪的主观态度
在确定处分档次时,应当看当事人对其违纪行为的认知情况,也就是违纪构成要件的主观方面。如果当事人是首次违规配备和使用公务用车,在调查中能主动认识自己的错误的,在量纪时可作为情节较轻或者减轻情节予以考虑;如果当事人是违规配备和使用公务用车之前已经知晓有关安排,但本人未作出推辞和制止的,或者主动要求违规配备和使用公务用车的,在量纪时应视为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这里需要强调一点,量纪时不能以当事人不知晓相关纪律规定为由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理的依据。
(二)看违纪的情形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七条只规定了情节较重和情节严重需给予纪律处分的情形,量纪时应注意把握什么是情节较轻、什么是情节较重、什么是情节严重。一是看是否存在多种违纪行为。违规配备和使用公务用车,往往会发生超标准配备、公车私用、私车公养等多个违纪问题,调查中应注意逐一核实。当事人同时犯有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错误的,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实行“合并处理”,在合并处理时实行限制加重原则和吸收原则,即对其所犯的各个错误,分别确定处分之后,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各种情况,按所犯错误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二是看违纪次数。如果当事人只是第一次发生违规配备和使用公务用车的行为,在量纪时可适当考虑;如果当事人是多次违规配备和使用公务用车,在量纪时应从重或加重处理。如果情节较轻,可以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第一种、第二种形态,即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处理。
(三)看不良影响的程度
违规配备和使用公务用车行为,背后体现的是生活奢靡、贪图享乐。奢靡享乐之风盛行,不仅腐蚀干部群体,而且败坏党的形象,损耗党的公信力、凝聚力和战斗力,还给社会风气带来了恶劣的影响。因此,2018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这既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反对享乐主义、奢靡之风实践成果的制度化,又充分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因此,在对违规配备和使用公务用车行为进行定性量纪时,如果行为人同时存在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问题的,还应综合考虑社会影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作出处理。
(四)看配合调查的表现
违纪人员对自己错误的认识及配合调查的实际表现,是其主观态度的外在体现,也是确定处分档次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如果违纪人员能够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免予处分要有免予处分的书面审查结论;如果违纪人员在接受纪律审查中,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第五十六条(对抗组织审查行为)规定情形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来源:陕西纪检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