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欺凌可能涉及哪些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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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
情
(一)寻衅滋事罪
【案例】五名少女(均年满16周岁)在校内无故殴打、辱骂两名同学,脱光一名同学的衣服进行羞辱,用手机拍摄羞辱和殴打的视频并发送至微信群内进行传播。因殴打造成两名同学轻微伤,被羞辱的同学精神抑郁,目前仍无法正常生活、学习。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五名少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十一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恐吓,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处罚。
(二)故意伤害罪
【案例】小胡系某中学高二年级的学生,小金、小童、小温三人一直看小胡不爽,某一天,几人在经过小胡班级时将其书藏了起来。当晚9点,小胡来到学校教学楼五楼与小金等三人理论,一言不合,进而发展为肢体冲突。小胡用事先携带的弹簧刀朝小金、小童、小温等人乱划,致小金等三人的胳膊、手指等处被划伤。经法医鉴定,小金的人体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小胡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聚众斗殴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