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货报告判定结果,验货中心验货报告在哪看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1-14 08:27:37

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并完成交付后,买方拒不付款,卖方诉至法院后反而被买方反诉产品质量有问题?近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买方向卖方支付所欠货款并赔偿利息损失;驳回买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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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甲公司和被告乙公司签订《销售协议》,约定甲公司于2019年11月至2020年6月期间将加工好的药肥以出厂价格销售给乙公司,销售任务总量为5000吨。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支付给甲公司保证金50万元。但到截止合同期限届满时,乙公司总共提货才2050吨,至今尚欠55万元货款。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欠下的货款55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137万元及逾期利益111万元。

被告乙公司答辩称,经过多次检验,原告甲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其将不合格的情况反馈给原告,原告并未出具相应的解决方案,基于上述理由不应该支付货款。乙公司还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判决确认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销售协议》于2020年6月5日解除;2.判决甲公司返还保证金及利息51万余元。

法院审理

江南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销售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严格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甲公司签订协议后,已经依约向乙公司提供其加工过后的药肥。

关于涉案药肥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双方销售协议约定被告在收到货物如对质量提出异议的,应在收货后7日向原告书面形式提出,提出异议后,原告委托双方认可、权威的质量检测机构对异议货物进行检验,货物质量以检测机构的检验报告为准,逾期视为合格。乙公司收货后未向甲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时即联系甲公司营销人员要求其寄送样品,未与甲公司协商即送到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得出检测报告。

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材料一并送交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后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关于对药肥进行鉴定的复函》,载明由于乙公司选择的检测机构不具检测资质,不能对本案项目进行鉴定。法院认为,乙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甲公司确实向乙公司寄送过样品的事实,无法证实送检样品的来源,且乙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检测报告法院不予采信。则对乙公司对甲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对造成甲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义务。

关于乙公司主张双方签订的《销售协议》于2020年6月5日解除的问题。本案中,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于合同期限内销售任务总量为5000吨,亦未于2020年1月前完成支付货款不得低于350万元,乙公司以未知来源的样品送检所得检测报告发函要求提前终止合同,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乙公司未能证明甲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其不享有合同解除权。

关于乙公司主张甲公司退还保证金5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问题。现乙公司未能证明涉案药肥存在质量问题并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在其未完成5000吨任务量之前,无权要求甲公司退还保证金50万元,其主张甲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亦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诉,法院一审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货款55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137万元元;驳回乙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不服均提起上诉。原告甲公司上诉请求赔偿逾期可得利益。被告乙公司请求撤销原判决,判决甲公司向上诉人乙公司返还保证金50万元。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公司、乙公司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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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法官 包其剑

合同履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积极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即“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本案原告提供了充足的证据,证明其向被告提供药肥的事实,在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提供的药肥未达到双方约定标准的情形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

撰稿:包其剑 梁梦妮

编辑:梁梦妮

审核:黄昕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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