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背景:
党的十八大至今,各地人民法院依法纠正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5·24乐平奸*碎尸案、张玉环案等数十起重大冤假错案。
这些被纠正的冤假错案的结果基本一样,就是法院赔礼道歉同时被告知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唯一不同的就是当事人的姓名。
延伸解读:
一个人被判处死刑,或者是被关押了多年,的确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因为这项权利即使法院不告知,也能获得法律的支持。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以张玉环案为例,江西省高院仅仅是向张玉环赔礼道歉,并告知张玉环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却没有人告知其具有依法控告,追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刑讯逼供,渎职等多项权利,这是绝对不正常的。
据张玉环本人回忆:“当年被刑讯逼供6天6夜,办案人员用吊打、蹲桩、电击、放狼狗等手段逼迫其承认*人。极端恐惧下,张玉环“承认”*害两小孩。如今,面对媒体,张玉环一一报出了刑讯者的名字,他们分别是付某文、吴某才、周某、袁某华、周某华、支某华、付某选、胡某芳。”
那么张玉环所说的这些事实是否存在呢?是不是应该查一查?是不是也也应该有人被追责?检察院是怎么对案件进行监督的?......。
根据这几年发生的刑事赔偿案件的结果来看,无非就是由国家财政拿出“巨额”赔偿金发给受害人而已,说白了就是纳税人背锅。而那些制造冤假错案的人,依然逍遥自在,仅有少数人被问责,无非也就是浮皮潦草而已。
稍微有些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申请国家赔偿的依据是《国家赔偿法》,那么依法向那些“冤假错案的制造者们 ”进行追偿,并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在《国家赔偿法》中也是有规定的,为什么就不执行呢?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一)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 (二)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规定就摆在这里,我们不能视而不见。如果说,冤假错案最终只能止步于国家赔偿,那么《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就是一个形式而已,要它何用?
笔者观点:
记得去年,在一次会议上,我就提出过对冤假错案的制造者们进行追责的问题,但是有些专家就说有些案件已经过了“追诉时效”,无法继续追责。
难道真的是追诉时效的问题吗?还真不是。2014年全国人大法工委出台的《对刑事追诉期限制度有关规定如何理解适用的答复意见》明确指出,对1997年之前发生的行为,被害人及其家属在1997年后刑法规定的时效内提出控告,应当适用刑法第88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既然不是追诉时效的问题,又是什么原因呢?
其实很简单,就是缺乏追责的勇气。也正是缺乏这种勇气,让一些人觉得制造冤假错案的成本太低,有恃无恐,从而导致无法杜绝冤假错案。
小结:
如果想彻底杜绝冤假错案,就必须向“冤假错案的制造者们”开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