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车哪些合同要本人签,买车要签订哪些合同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1-18 07:19:56

丈夫卖了登记在妻子名下的车,妻子却称不知情?

2019年4月19日,李某向某二手车销售公司(以下简称二手车公司)出售一台登记在妻子张某名下的二手车,双方约定成交价为542000元。在洽谈车辆收购事宜时,二手车公司提醒李某,要让妻子张某到场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李某欣然同意,并称“张某不想跑两次,到时一次办完”。

签订合同时,二手车公司向李某支付定金5000元,李某将车辆登记证书交付给该公司,车辆由该公司验收后交还给李某开回,双方约定“五一”后支付剩余款项并交付车辆。但是,在双方进行验车、车辆登记证书交接、车主张某身份证复印件交付等手续时,均是由李某直接与二手车公司对接,张某全程未到场。

为确保车辆安全,李某在微信中向二手公司承诺,交车前将车辆放在车库不动。但“五一”前夕,李某仍驾驶车辆出行,途中还发生了交通事故。虽然警方出具了《轻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认定李某无责任,但事故后,二手车公司以“车发生事故,新车主不想要”等为由要求减少购车款30000元, 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故未继续完成车辆交付及过户手续。

二手公司觉得拖下去不是办法,2019年7月11日,二手车公司员工添加张某微信进行商谈。张某却称:“合同不是本人签名,不知道合同的存在,不承认该合同的合法性。”

二手车公司认为李某、张某未依约向其交付车辆,致使车辆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返还购车款5000元并支付车款百分之十的违约金,即54200元的违约责任。诉讼中,二手车公司提交其与黎先生于2019年4月19日签署的《汽车销售合同》显示:二手车公司将其收购的涉案车辆,以560000元出售给黎先生,黎先生同日支付定金10000元。合同不能履行后,黎先生要求该公司退一赔三,共支付40000元,该公司仅同意双倍返还定金。

地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李某、张某向二手车公司返还购车款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0000元。

依据:李某虽不是涉案车辆登记车主,但其与车辆登记权属人张某系夫妻关系,且涉案车辆购买于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涉案车辆销售过程中,李某、张某实为同一利益主体。李某、张某关于《收购合同》无效的抗辩,于法无据,确认《收购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各方均具有法律效力。

《收购合同》虽约定车辆不能交付时,李某、张某需按购车款的10%承担违约责任,即54200元。但从本案现有证据来看,二手车公司所称损失主要包括赔偿下一手买家的款项金额及成本支出费用,二手车公司需向下一手买家承担的赔偿金额尚未实际发生。即使再考虑二手车公司为涉案车辆收购必要的人工成本和支出,其实际损失金额也未达54200元。对于《收购合同》约定的违约标准过高的情况下,予以调整。综合考虑二手车公司需要向其下一手买家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成本支出的金额,酌定李某、张某需向二手车公司赔偿违约金20000元。

(杨喜茵)

编辑:邬嘉宏

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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