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车主的你,在遇到堵车或者等待红绿灯时,有低头看手机的习惯吗?
如果有的话,那可要注意了,这种行为一旦被交警部门抓到,很有可能会被以妨碍安全行车为由,处以记3分,罚200的处罚。
那么,这种处罚合理吗?车辆静止时使用电子设备是否构成交通法上的“妨碍安全行车”行为呢?最近上海一车主就对交警部门的这一处罚决定提起了行政复议,我们来看看整个案件的过程吧。
2021年8月的一天早上,普陀交警民警在执勤中,发现车主姚某在等待红灯时,有低头浏览电子设备妨碍安全行车的违法行为。于是,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对姚某按简易程序作出了记3分,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姚某对该处罚完全不能接受。她认为,自己在等红灯时,为了确认正确的行驶道路,就看了下手机导航,整个过程中其既无主观违法故意,又无客观违法事实。而且在等待红灯过程中车子处于完全制动状态,没有影响其他车辆,并不妨碍行车安全,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这里的“驾驶”应当指的是,车辆在移动状态下,并不适用于停车状态。
因此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姚某,向复议机构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行政处罚。那么复议机关会如何认为呢?
一、行驶过程并不因等待红灯状态而结束
复议机关认为,驾驶机动车是指驾驶员发动车辆行驶至公共道路后的整个行驶过程,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姚某等红灯时,其驾驶的车辆并未熄火停车,只是处于一种暂时停止状态,其行驶过程并未因等红灯而结束。
二、等红灯时使用电子设备仍有可能构成不安全驾驶
复议机关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该项安全驾驶要求不仅包括车辆发动时,也包含等候红灯时。
因为一般来说,红灯路口的路况都相对比较复杂,驾驶员在等红灯时浏览电子设备的行为必然会影响其对信号灯、行人、路况的判断,在车辆仍处于驾驶员控制的情况下,打电话、回复信息、使用导航等情形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潜在危险因素。
据此,复议机关决定维持交警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
小芝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修订)》第六十二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对于这一处罚规定,争议的焦点通常集中在:等红灯期间车辆停止,是否属于驾驶状态;等红灯期间接听电话,是否属于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对于以上问题的解释要以保障交通安全为根本出发点。车辆驾驶是一个完整的、连贯的行为,等红灯时,车辆虽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但仍位于道路中间,驾驶员依然担负着对机动车的操控责任,应属于驾驶状态。
此时驾驶员如果对手机过分关注,可能导致驾驶员遇到突发情况无法及时排除危险,从而引发交通事故。因此,等信号灯浏览电子设备也应属于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所以小芝提醒大家,开车时候千万不要分心用手机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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