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旗法(修正草案)、国徽法(修正草案)近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二次审议。二次审议稿对国旗、国徽及其图案的悬挂和使用进一步规范。
二次审议稿增加规定:专门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并悬挂国徽;有条件的幼儿园参照学校的规定升挂国旗;展览馆、体育馆应当在开放日升挂、悬挂国旗;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的徽章可以将国徽图案作为核心图案;公民在庄重的场合可以佩戴国徽徽章,表达爱国情感。
不少网友在看到这个消息之后纷纷留言,感觉心情无比激动。还有不少网友在网上表示“希望出台一个国徽、国旗的正规购买渠道”,并且多数网友表示,在庄严场合,自己愿意去佩戴国徽。
当然愿意佩戴不完全等同于爱国,爱国有很多种形式,一个真正爱国的人,也并不需要通过愿意佩戴国徽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