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遇到一起小众纠纷,当事人系一公司的经营者,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受到宵小之辈的恶意诋毁、诽谤。
后当事人委托笔者向侵权人发送了律师函,但侵权人对此置若罔闻,仍然我素我行,甚至有变本加厉之势。
侵权人捏造事实,对笔者委托人的名誉及社会声誉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破坏和打击,且造成了笔者委托人不可逆转的精神损害,笔者委托人因此遭受了极大的精神苦楚与心理障碍。
笔者委托人的丈夫义愤填膺之下,坚决要求造谣人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要求对方依法承担侮辱诽谤罪的刑事法律责任及名誉权侵权纠纷的民事法律责任。
经笔者分析,从我方诉讼请求及请求权基础、证据等角度看,我方具有较大可能获取法院支持。
但亦面临一大难题,即如何固定我委托人的精神损害后果?
法院审查任何一个侵权案件(无过错或过错推定除外),都要逐项分析该案中是否同时符合侵权行为、过错、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这四构成要件。
本文暂不讨论侵权行为、过错及因果关系要件,而是针对损害后果要件进行分析。
具体到本案中,唯有先固定当事人的精神伤残状态,才能够顺理成章地索要精神抚慰金。
后经查询发现,依照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六类残疾标准)中精神残疾标准的相关规定:
“精神残疾标准
1.精神残疾的定义
精神残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同时导致其对家庭、社会应尽职能出现一定程度的障碍。
精神残疾可由以下精神疾病引起:
(1)精神分裂症;
(2)情感性、反应性精神障碍;
(3)脑器质性与躯体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碍;
(4)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
(5)儿童、少年期精神障碍;
(6)其他精神障碍。
2.精神残疾的分级
对于患有上述精神疾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应用“精神残疾分级的操作性评估标准”评定精神残疾的等级:
(1)重度(一级):五项评分中有三项或多于三项评为2分。
(2)中度(二级):五项评分中有一项或两项评为2分。
(3)轻度(三级):五项评分中有两项或多于两项评为1分。”
列表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