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抵债未纳税怎么处理,以房抵债税务怎么处理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1-20 08:47:14

「导读」抵押房产进行贷款,是当今企业运营中的一种再常见不过的融资方式。但,当这样的房产变成不良房产后,又将出现哪些税收问题呢?

应用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规定,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算缴纳房产税。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案解实操

某商贸企业M公司2010年以名下的100套商铺作为抵押,向Q商业银行申请贷款2亿元。2019年,该公司宣告*。

当年6月,当地人民法院判决,以企业抵押的100套商铺作价,抵偿其对Q银行的1.5亿元欠款。

为缩减出差成本,Q银行希望将100套商铺统一出售,并由买方承担各项税费。但由于迟迟难以找到合适买家,Q银行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也未缴纳接收和持有期间的各项税费。

2021年,Q银行将100套商铺打包出售给某资产管理公司,在当年2月和5月分两次办理过户手续(从M公司过户给Q银行、从Q银行过户给资产管理公司)。在此过程中,Q银行仅就两次过户期间的3个月所属期申报缴纳了房产税。

税务机关认为,Q银行实际持有抵债房产的时间,与申报房产税所属期存在差异,存在少缴税款的行为。

Q银行却认为根据国税发﹝2003﹞89号文件的规定,在办理过户手续前,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应该为商铺的原持有人,即M公司。银行只需缴纳房屋权属登记期间的房产税。

后经税务人员的风险提示和纳税辅导,Q银行的财务人员向当地税务机关补缴了房产税和相应的滞纳金。

来源:中国税务报

小编税语

司法程序下的抵债房产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房产,其购买、交易、权属变更的时间节点也不应仅参照税收文件而定,“法”的因素必须要考虑到其中。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该抵债房产的所有权是在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转移,无论是否完成过户手续,银行都已经拥有实质意义上的房产所有权,纳税义务便产生了。

以物抵债,是银行或金融机构处置不良资产的一种有效手段。银行或金融机构在对信贷业务风险的把控上是内行专家,但,在对于接收不良资产后引发的一系列涉税风险的把控上却缺乏一定的判别能力。

实务中,多数银行财务人员认为,抵债房产不属于自有固定资产范围,申报缴纳房产税时,不仅很容易就造成房产税的漏报或少报,埋下涉税风险隐患,而且会影响银行的信用等级。

税收,是民商事法律行为结果在税法上的适用。想要税务合规,自然要符合税法要求,也离不开对民商事法律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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