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存的定期存款老公可以取吗,老婆定期存款还没到期老公怎么取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3-03-16 17:00:32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编辑:贺兰 作者:黄智聪

案情:刘某与李某与2006年结婚,婚后两人外出务工,2011年,两人回家开了一间汽配门市。妻子李某在门市卖货,丈夫刘某在我进货,为方便丈夫进货,家里的存款主要以丈夫的名字存入银行。经过两人的苦心经营,三年后生意逐渐兴隆,夫妻二人不仅购买了新房,而且银行里还有存款十多万元。随着经济条件的改善,刘某对妻子李某的感情却一天天淡薄,常常外出 进货十天半月不回家。妻子李某也听到了丈夫在外偷情的风言风语,双方为此争吵过多次。2016年12月,双方又为此事争吵后,李某遂决定将钱从丈夫手中拿回一部分。2016年12月29日,李某趁着刘某外出进货之机,将以丈夫名字存的2张共12万元的存折丢失,因丈夫在外地进货回不来,请求代夫办理挂失手续,银行审查她的手续和相关证件后为其办理了挂失手续。7天后,李某到银行办理了撤销挂失、支取存款手续,并将该款以其父母的名字存入银行。刘某回家后到银行取款,得知存款已被妻子李某挂失支取,要求妻子返还未果后,遂强烈要求银行把存款恢复原状,银行不予办理。3天后,刘某将银行告上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银行偿付存款12万元及利息。

法理解析:本案的焦点在于,刘某名下的存款是否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间是否可以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享有相互代理权;银行应否承担本案的违约责任。如果刘某的银行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丈夫有权处理财产,妻子同样有权处理。

第一种观点可能认为,刘某的银行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丈夫有权处理财产,妻子同样有权处理。因此,李某挂失取款等行为有效。第二种观点可能认为:本案为储蓄合同纠纷,储蓄合同成立后,银行应当按照存折的内容全面履行付款义务。银行不是向储蓄合同的主体而是向储蓄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支付存款,属于履行主体不合格,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银行存款确是夫妻共同财产,然而,在银行支取存款时,银行与支取人必须是储蓄合同主体关系,也就是取款时,银行只认名义上的存款人本人(丈夫刘某),取出的存款如何支配使用,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处理权。两者并不矛盾。最终,法院支持第二种观点,判决支持刘某的诉讼请求。(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大同司法所)

栏目热文

文档排行

本站推荐

Copyright © 2018 - 2021 www.yd166.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