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薅羊毛”一词,开始成为一个网络热词。所谓薅羊毛,最初是指部分人专门搜集互联网电商平台或者商家发布的“优惠券”、“隐藏折扣”等获取商品交易优惠信息,随后将该类电商优惠信息通过公开途径传播,使大部分人获得优惠的行为,最具代表性的就是“双十一”,每年的“双十一”可谓羊毛党们一年一度的终极狂欢。
薅羊毛本身并不违法,甚至也不影响正常的市场交易,但是在2019年“拼多多话费门”及“淘宝脐橙门”之后,部分的薅羊毛行为却在有意或者无意的触及法律的底线,暗含了较大的法律风险。
事件回顾某宝电商平台上,某水果网店经营者由于操作失误将原本26斤4500g的水果价格设置为26元4500斤。而后B站知名“薅羊毛”博主在直播时,号召粉丝去该店“薅羊毛”,导致该商家一天被拍下的订单有23万件,涉及的金额高达700多万。
由于商家无法按照拍下的价格发货,粉丝大量集中投诉“商家恶意宣传”,直接导致该商家10万保证金被某宝平台没收,部分薅羊毛者,在本次交易中获取了“432元赔付保证金”,成功的薅了一波羊毛,商家损失严重,店铺无奈关闭。而号召粉丝“薅羊毛”的B站博主由于恶意引导粉丝薅羊毛,直播账号被平台封禁。
近日又出现了戏剧性的反转,该商家被曝出整个事件系自导自演的营销,目的就是为了双十一宣传自己的店铺,招引客户流量。事件中无论是可怜的“羊毛”,令人气愤的“b站博主”,甚至充满恶意的“羊毛党”都是虚构的,只有被消费同理心的“围观群众”才是真实的。事实上无论是消费商家的真实“薅羊毛”,还是消费大众的虚构“薅羊毛”,就薅羊毛这个行为本身来说,需要厘清行为的正当与非正当的法律边界。
律师评析一、“薅羊毛”合同本身涉及的法律问题
与“拼多多话费门”类似,“淘宝脐橙门”薅羊毛事件实际已超出普通意义上民众对薅羊毛理解的范畴。
这两个事件有一个共性,羊毛党都是在利用电商操作或者系统的漏洞获得“优惠”,而这种“优惠”并非电商针对消费者真实的意思表示。那么上述薅羊毛事件“合同”本身可能会存在如下疑问:
(一)商家是否可以抗辩合同不成立
一般情况下,商家在遭受薅羊毛带来的超过预期损失时,会提出该网络购物合同不成立,以此作为抗辩理由。
具体而言,商家认为案涉商品销售信息属于要约邀请,在购物平台下订单的行为系要约,商家收到订单后发货才构成承诺。
如果商家在消费者拍下案涉商品后第一时间便告知商品价格标错,故未发货,因此双方之间合同未成立。
实际上,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对于合同是否成立,要根据依照《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判断。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此外《电子商务法》也有特别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具体就本案来看:
首先,案涉商品销售信息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要具体考察案涉网站商品网页的具体内容。从案涉商品网页内容来看,如果对商品的外观、型号、规格、功能、价款、运费负担、库存数量等情况均予以标明,消费者只需点击同意购买、确认付款方式及送货地址,即可达成交易。该网页发布的合同内容具体明确,已达要约的程度。
其次,商品网页上设定的库存数量会根据订单数量相应减少,表明卡商家对已付款的订单确认了相应的交货义务,即表明受消费者购买意思表示的约束。
再次,消费者选择网络购物,需在下单后完成在线支付,经营者才需履行发货义务。此交易方式消除了消费者购物后不交付价金的信用风险,故无需以信用风险为考虑将最终决定是否缔约的权利置于经营者手中。
综上所述,脐橙网店发布的信息符合要约条件,消费者同意购买的行为属于承诺,双方之间网络购物合同成立,因此商家不可抗辩合同不成立。
(二)商家是否可以不履行合同
意思自治是民法的核心原则。标价错误属于意思表示错误。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本系意思自治的题中之意,因此,如表意人的错误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理应由其自行承担错误所带来的后果。而脐橙店对于误标价格系自身过失所致,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当然,如强令并非出于真意的表达产生法律约束力,亦有苛求民事主体拥有永不犯错的极致理性之嫌,因而民法为因自己原因造成但并非出于故意的意思与表达不一致提供了救济的机会,故民法总则及合同法均规定了撤销权制度,但与此同时,为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善意相对人,避免善意相对人因他人的过失承担过于繁重的纠错成本,又对上述救济加以限制,严格限制了撤销权必须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行权。
《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行使解除权。
重大误解一般暗含了受害方自己的过失,引发原因多是当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信息或者经验造成的,而且重大误解必须是对于合同内容根本性问题的误解。
本案中,店主由于缺乏生活经验,错把“克”当做“斤”,这种误解已经导致合同条款与商家本意完全背离,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商家有权依重大误解,行使撤销权。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网络购物的成本几乎为零,因此即使商家行使撤销权也无需基于过错,赔偿买家的实际损失。
律师评析二、商家虚构“薅羊毛”事件恶意营销涉及的法律问题
在“淘宝脐橙门”中,后续商家被曝出是完全复制另一家店铺,虚构薅羊毛事件,以获取店铺流量。商家这种消费善良,恶意营销的行为,虽然为店铺赚取了流量,但可能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和不正当竞争。
(一)复制他人店铺可能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首先,复制他人店铺必然会涉及淘宝商品盗用他人文字、图片。所谓盗用文字及图片是指在所有权拥有者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在店铺的首页、宝贝详情、宣传推广页中使用他人的原创性文字作品、图片;这种行为已经涉嫌侵犯他人复制权和网络传播权。
其次,复制他人店铺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及名称。淘宝店铺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名称,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用户名、店铺名称或是推广中使用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构成侵权。
(二)复制他人店铺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如果是与经营该名称同类的商品,还构成不正当竞争。按传统的司法观点,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前提为经营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甚至限定为同业竞争者之间的关系。
本案中复制店铺与被复制店铺两者经营的业务相同,但经营利益息息相关,且为负相关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从正面角度要求,经营者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第二款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案事实,复制他人店铺实施虚构薅羊毛行为来看:
其一,违背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其二,复制店铺的行为,虽然为自己的店铺成功引流,但是却损害了被复制店铺的的合法利益,导致消费者产生对两个店铺的混淆,由于后续复制店铺被揭露为炒作,导致消费者评价下降,也间接营销到真实经营的脐橙店的评价。
如果任由其恶意营销游走在法律的边缘,则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所遭受的损害将无法得到法律的救济,有违司法正义。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原则规定以及二者之间存在损益关系,可以认定存在竞争关系。炒作行为破坏了正常经营商家的评价体系,且损害了消费者对数据的真实知情权,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况且,这种炒作行为并无任何利他的因素存在,更谈不上有利于市场竞争的创新,恰恰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可以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值得注意的是,严谨的司法程序需要投入必要的时间和金钱成本,在这时,法律途径对于一些商家不具有时效性和可行性,部分商家迫于资金和时间的压力不得不放弃通过司法程序维护权益。
因而,在如今的法律体系下,相关法律仍难以成为商家面对维权需要时的可选项。面对这样的困境,网络平台的行动力就显得尤为重要。对薅羊毛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的规避,显然是预防的作用大过于治理。
作者 :眷诚法务 赵倩
主编 :眷诚法务 李晶 周志立
图片 : 网络
排版 :眷诚法务 杨雨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