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即持有我县常住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2.低保标准:城乡统筹低保标准为:820元/人·月(补助金额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计算。)
3.申请认定:城乡低保对象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具体为:信息核对、提交申请、镇街审核、县局审批。
(1)信息核对。申请人在提交低保申请前,首先申请信息核对,需填写《家庭经济状况申明及承诺书》《授权书》,并签字确认。 镇(街道)工作人员将申请家庭所有成员信息进行信息核对,对信息核对结果不符合低保条件的,镇(街道)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信息核对结果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对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镇(街道)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2)提交申请。信息核对符合条件的,低保申请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家庭成员前往村(社区)、镇(街道)提交申请,如实填写家庭成员信息、收入和财产状况,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困难情况(病情证明等)、经济状况(收入证明等)相关材料。
(3)镇(街道)审核。申请人提交低保申请后,镇(街道)完成申请资料预审并进行近亲属备案,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在入户调查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民主评议,在民主评议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审核意见应在村(居)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由镇(街道)提交县民政局。
(4)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收到镇(街道)提交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并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低保的,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务公开栏和县民政局网站进行长期公示。对不予批准低保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镇(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低保条件:
(1)申请家庭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商业保险、公司股份等财产,家庭成员人均总值超过当地两年(24个月)低保标准总和(19680);
(2)申请家庭的家庭成员名下有机动车辆(用于劳动生产的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3)城市申请家庭拥有2套以上(含两套)商品住房(含商铺)且住房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两倍的;农村家庭拥有一套以上(含一套)商品住房(含商铺)且还拥有其他产权住房的;
(4)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致使申请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月低保标准的;
(5)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劳动生产的;
(6)拒绝配合低保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
(7)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虚假证明的;
(8)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企业法人代表”,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9)通过离婚、赠与等形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
(10)无正当理由人为闲置承包土地、山林的家庭;
(11)孤儿、特困救助供养对象;
(12)县人民政府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