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我国的劳动法对社保制度有着明确的规定:为员工缴纳五险一金是当代企业的法定责任。但是目前在大多数民营中小型企业中,仍有很多未给员工缴纳社保的。还有很多从节省成本来考虑,给员工只交“五险”不缴“一金”。
创意配图:社保
对于这种现象,在很多不太发达的城市是非常常见的。而且,为了扶植当地的中小型企业的发展,当地劳动局都会选择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如果是你遇到这种情况,你会选择怎么办?
1.为什么只缴“五险”不缴“一金”这主要是从人力成本考虑。缴纳住房公积金虽然对员工来说有利,但对企业来说会推高企业用工成本。按照现行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5%-12%来计,一般公司的比例是全单位统一的,个人比例与公司的比例相同,且住房公积金缴纳后不像社保进入统筹账户。住房公积金缴纳后,公司和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进入个人公积金账户,可以用于买房、还贷、装修、租房、房屋维修甚至是离职后取出来。
如果月缴费基数3000元,按照12%比例来缴纳的话,单月公司和个人合计缴纳720元,这是完全进入个人账户的,而公司单个员工一年就需要多承担4320元的费用。如果公司人员规模在30人的话,一年住房公积金公司承担部分就是129600元,这对一个中小型企业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所以很多中小型企业一般都不会给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2、法律上并非完全意义上的强制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是应当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但法律意义上的“应当”并不完全等同于“必须”,并非完全意义上的强制性。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未员工缴纳公积金用词都是“应当”,但不完全等同于“必须”。“应当”在法律规范中很近似于“必须”,但和“必须”相比,是一种原则性的规定或者说一般性要求,允许在执行过程中有一定的灵活性。但必须就必须无条件遵守,不论主体的意愿如何,而应当是引导性的义务规范。
因此,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来说,很多HR都会把它解读为:用人单位缴存公积金并非强制性的义务,只是引导性的,因此不会由此纠纷问题,而承担法律后果。再加上地方政府扶持和庇护,用人单位自然是不愿为员工缴纳这笔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