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一级响应通告,云南三级响应措施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3-11-06 22:19:09

6月4日,景洪市公安局发布《关于对举报各类跨境违法犯罪活动奖励的通告》,通告中提出,鼓励广大群众及时举报参与、协助、组织各类跨境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内容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给予最高50000元的奖励。具体内容如下:

云南省一级响应通告,云南三级响应措施(1)

景洪市实施对群众举报各类跨境违法犯罪活动给予奖励的政策以来,边境群众积极响应,踊跃举报,有效打击各类跨境违法犯罪活动。结合当前形势,为继续调动群众参与防范和打击各类跨境违法犯罪活动的积极性,严打边境地区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严密边境管控防线,切实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一步调整全市突出跨境违法犯罪活动奖励标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举报奖励范围

(一)举报偷渡出入境,容留、藏匿非法出入境人员线索;组织、运送他人偷渡出入境违法犯罪线索;破坏、翻越、挖洞越过边境拦阻设施实施违法犯罪线索;“绕关避卡”从事组织、运送、引带偷越国(边)境人员等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线索;或直接抓获偷渡出入境或组织、运送他人偷渡出入境违法犯罪人员;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

(二)举报对容留、藏匿非法出入境人员或利用旅店、网约房、出租房、民房、工棚等为其提供食宿场所等线索的;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

(三)举报“偷引带”、走私护私、贩毒等跨境违法犯罪背后的黑恶势力的;值守、执勤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实施犯罪的;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

(四)举报涉枪涉爆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

(五)举报吸毒、零星贩毒人员线索的,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

(六)举报涉黄、涉“黑彩”类、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

(七)举报参与、帮助电信网络诈骗、跨境赌博、拐卖妇女儿童等违法犯罪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

(八)举报走私类线索,直接查获走私物品移交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涉烟草案件线索按照《涉烟案件举报费开支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给予奖励。

(九)举报“三非”人员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根据其为侦破或防范组织、运送外国人偷越国(边)境案件(50人以下)、抓捕蛇头、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和非法聘用外国人、协助外国人非法出境入境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容留或藏匿非法入境和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四黑”等违法犯罪分子等发挥的实际作用和效果给予奖励。

二、举报途径

鼓励广大群众及时举报参与、协助、组织各类跨境违法犯罪线索,积极参与群防群治,共同维护边境安全稳定。可采取实名或者匿名的方式,通过电话、来访、来信等多种途径向景洪市公安局举报涉边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线索需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违法犯罪活动时间、地点、人员、物品等基本举报事实。

(一)电话举报:拨打110或0691-2168110报警电话进行举报。

(二)来访举报:举报人可到辖区派出所和景洪市公安局举报,接访人员必须热情接待,及时受理。

(三)来信举报。举报地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公安局(清泉路12号);邮编666100。

(四)其他方式举报:根据工作需要,举报人通过其他工作途径举报的,符合举报奖励标准,也可予以奖励。

三、举报奖励标准

(一)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立为行政类案件调查处理的,给予举报人1000-2000元人民币奖励。

(二)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立为刑事案件打击处理的,给予举报人2000-5000元人民币奖励;通过调查,构成重特大案件的,移送审查起诉后,给予举报人10000-50000元人民币奖励。

四、鼓励投案自首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对有上述行为主动到所在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的,可以酌情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五、其他事项

(一)举报应当客观真实,应包含明确的举报对象和违法行为、精确的违法犯罪活动地点定位等,便于公安机关精准打击。

(二)属于公安机关或有关单位已经掌握的线索,不纳入举报奖励范围。

(三)同一线索涉及两人以上举报的,奖励最先提供线索的举报人;同一案件线索奖励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奖励,不重复累计。

(四)对于谎报警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的举报人,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公安机关做好举报人信息保密工作,对威胁、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六)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应及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金,举报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前往公安机关领取;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凭举报人有效身份证明、委托证明和代领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自接到领取奖励金通知之日起,超过6个月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景洪市公安局负责解释。之前发布的通告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景洪市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来源 景洪警方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 袁熙

责任校对 朱丽

主编 武熙智

终审 编委 李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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