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一、我国是一个森林资源相对贫乏的国家。现有森林面积占世界森林总面积28亿公顷的4.4%,人均占有森林面积仅有0.1公顷、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5%,居世界第129位,森林覆盖率13.92%,大大低于世界22%的平均水平,居世界第121位。我国现有森林蓄积量占世界总蓄积量3100亿立方米的3%,人均占有林木蓄积量8立方米左右,仅为世界平均水平83立方米的12%。因此,大力植树造林,提高森林覆盖率是扩大森林资源,保证林业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迫在眉睫的任务。
二、植树造林,绿化祖国,是改善生态环境,实现自然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的关键措施;是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造福子孙后代的干秋大业。为此,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决议》规定,“凡是条件具备的地方,年满11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老弱病残者外,因地制宜,每人每年义务植树3至5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因此,履行植树造林义务和完成造林任务已经不是一般的工作问题,而是公民的义务。这项规定,是根据我国人多地少,森林覆盖率低,分布不均,林种结构不合理等情况,为了保护现有森林,提高森林覆盖率而采取的一项积极的法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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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义务植树”有三层含义:(1)是法律规定的带有强制性的任务,凡是规定范围内的单位与公民都必须履行;(2)是无报酬的参加绿化劳动,就是说,不能因为去栽规定的三至五棵树,或者参加相应的绿化活动,而要求付给报酬;(3)是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义务。因此,可以这样理解,义务植树是一项法律规定的,没有报酬的,为国家和社会服务的义务性劳动。四、为了更好地使公民履行植树的义务,本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1982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的主要规定有:1.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均应成立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地区的义务植树运动和整个造林绿化工作,个别地方,由于气候、土地等条件限制确实难以开展植树运动的,经省、自治区、真辖市绿化委员会批准,可以不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不成立绿化委员会;2.各级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和推动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通过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本实施办法,宣传全民植树、绿化祖国的重大意义:认真做好思想动员,提高认识,造成声势,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3.要努力做好调查研究、规划安排、苗木培育、技术训练等准备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植树运动,要扎扎实实,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和“一刀切”;4.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男十一岁至六十岁,女十一岁至五十五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应承担义务植树任务,各单位要将人数据实统计上报绿化委员会,作为分配具体任务的依据;5.县级绿化委员会在分配义务植树任务时,要按照每人每年三至五棵的要求,确定具体指标,因地制宜地进行灵活多样的安排,可以按单位划分责任地段,承担整地、育苗、栽植和管护任务,也可以按相应劳动量,分配承担造林绿化的某一单项的任务,任务可以一年一定,也可以一定几年;6.义务劳动,限于用在本县、本市所辖范围,营造国有林和集体林;7.对义务植树,各单位每年都要进行检查,并将完成情况据实上报,绿化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评比,成绩优异的,要给予表扬和奖励;8.年满十八岁的成年公民无故不履行此项义务的,所在单位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补栽,或者给予经济处罚,整个单位没有完成任务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并由绿化委员会收缴一定数额的绿化费。根据有关规定,植树造林应遵守植树造林规程,实行科学造林,保证质量。县级人民政府对造林应认真组织验收,核实造林面积。对所造林木应按面积抽取2%以上进行检查,成活率不足85%的,不得计入年度造林完成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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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在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森林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编辑:尹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