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段13岁女孩遭校园霸凌的视频在网络上引发热议。
视频中,受害女孩小朱(化名)被数个施暴女孩拳打脚踢,撕扯头发和裙子,后被施暴者用树枝和拖鞋殴打,几个男孩在一旁举着手机录制视频。小朱头发凌乱、后背伤痕明显,并被施暴者要求向他们道歉。
事情发生于3月中旬的海南省临高县,受害女孩今年13岁,正在读初一。目前,当地公安局和教育局已介入调查。
光明日报记者针对这一事件采访了相关专家。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肖登辉认为,加害者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甚至可能构成犯罪。对于违法行为,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我国《刑法》对于刑事责任年龄有详细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至三款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肖登辉认为,具体到该事件,关键看实施霸凌的人是否已满十六周岁。如果已满十六周岁,加害者应当负刑事责任。“由于年龄原因,部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后没有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这出于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但是,当受害人同样是未成年人时,如何更好地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肖登辉说。
湖南师范大学附属滨江学校校长喻志军认为,学校可以联合社会各界的专业力量定期开展防止校园霸凌的宣传教育,邀请律师、心理咨询师、社工等参与,一方面警示学生,另一方面让学生学会如何正确处理矛盾和保护自己。海南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助理研究员符子娇认为,社会各界共同开展预防校园霸凌的宣传工作,将有助于全社会形成强烈的反校园霸凌共识。
喻志军建议,学校可以定期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测试,对于可能存在暴力倾向或心理健康问题的学生,建立重点关注名单,由专业力量及时介入。“在这起事件中,施暴者的残暴和对法律的无知让人深思。学校要加强学生的法治教育,培养学生的敬畏之心和明辨是非的能力,对于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建立专职班主任或辅导员团队,全方位关注学生身心健康,并在社会、家长的协同之下,及时排查各种潜在的校园霸凌苗头,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处理、早惩戒。”喻志军说。
一旦发生校园霸凌事件,及时正确处理才能避免二次伤害。符子娇认为,学校对于校园霸凌事件应建立处置预案,并组建专业的处置团队。“校园霸凌事件涉及施暴学生及家庭、被霸凌学生及家庭、学校等多方主体,且社会影响力大,只有借助专业力量,才能依法依规合情合理处置妥当。
校园霸凌一旦发生,学校要根据事情的严重性及时处理,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应监督、指导学校的处理过程,并采取措施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涉及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要及时介入。”符子娇说。
校园霸凌事件通常会对被霸凌学生造成严重的心理创伤。对此符子娇建议,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对被霸凌学生建立长期的跟踪辅导机制,帮助他们走出创伤,同时家长也要陪伴孩子重建积极的生活态度和自信心。
(光明日报全媒体记者王晓樱、陈怡 见习记者王轩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