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语
《刑法(2021)》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且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构成危险作业罪。
但哪些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2〕19号)规定:“重大事故隐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标准以及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认定。难以确定的,可以依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地市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机构出具的意见,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审查,依法作出认定。
本篇梳理了交通、公安、教育、林业等部门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62类道路交通安全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供学习交流之用:
道路交通安全领域62类重大事故隐患
1.交通部门(公路部分)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2.整顿改造、恶劣天气等停工停业期间组织施工。
3.养护、建设等作业现场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4.一、二级公路路肩挡墙、陡于1:3的填方边坡、路侧陡崖、深沟等高度大于6m的险要路段未设防护设施,路侧3m内有常水深0.5m以上的水体(含江河、湖泊、水库、沟渠等)、干线公路、铁路等险要路段未设防护设施。
5.三、四级公路路肩挡墙、陡于1:3的填方边坡、路侧陡崖、深沟等高度大于8m的险要路段未设防护设施,路侧2m内有常水深0.5m以上的水体(含江河、湖泊、水库、沟渠等)、干线公路、铁路等险要路段未设防护设施。
6.按照《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技术指南》(试行)的规定,经排查计算判定为高风险的路段。
7.四、五类危桥未进行交通管制。
8.危桥改造后原老桥未拆除或全封闭。
9.拱桥加卸载施工不规范,未实施监控。
10.边坡垮塌施工过程中未实施监控。
11.边坡垮塌、路基缺口路段未及时采取设置警示标志等临时处置措施。
12.养护作业施工现场未按要求布设作业控制区。
——《湖南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省干线公路重大事故隐患行业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湘路安委〔2017〕274号)
2.公安交警部门
一、普通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点
类型 | 点段描述 | 3年内事故发生情况 | 类别 |
普通公路多发点 | 距交叉路口中心点250米(含,下同)范围内或一般路段上500米范围内,及隧道口、接入口等。 | 13.亡5人(含)以上事故数≥1起,且事故的发生与道路因素有关的 | 一类点 |
14.亡3人(含)以上事故数≥2起 | |||
15.亡人事故数≥6起 | |||
1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存在特别严重安全隐患的其它事故多发点、段。 | |||
17.亡3-4人事故=1起,且事故的发生与道路因素有关的 | 二类点 | ||
18.亡人事故数3-5起 | |||
19.伤、亡人事故数≥6起 | |||
20.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存在特别严重安全隐患的其它事故多发点、段。 | |||
21.亡人事故数1-2起,且事故的发生与道路因素有关的 | 三类点 | ||
22.伤、亡人事故数3-5起 | |||
23.一定时间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含简易事故)情况突出的 | |||
2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存在安全隐患的其它事故多发点、段。 | |||
备注:1.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是指3年内,发生多起交通事故或事故损害后果极其严重,有一定规律特点的道路点、段。 2.按照公路所发生交通事故的数量及后果(不含毒驾、酒驾等事故),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分为一类、二类、三类三种类型。 |
二、普通公路交通事故多发段
类型 | 点段描述 | 3年内事故发生情况 | 类别 |
普通公路多发段 | 道路上2000米范围内或桥梁、隧道、长大下(上)坡全程 | 25.亡5人(含)以上事故数≥1起,且事故的发生与道路因素有关的 | 一类段 |
26.亡3人(含)以上事故数≥2起 | |||
27.亡人事故数≥6起 | |||
28.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存在特别严重安全隐患的其它事故多发点、段。 | |||
29.亡3-4人事故=1起,且事故的发生与道路因素有关的 | 二类段 | ||
30.亡人事故数3-5起 | |||
31.伤、亡人事故数≥6起 | |||
3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存在特别严重安全隐患的其它事故多发点、段。 | |||
33.亡人事故数1-2起,且事故的发生与道路因素有关的 | 三类段 | ||
34.伤、亡人事故数3-5起 | |||
35.一定时间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含简易事故)情况突出的 | |||
3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存在安全隐患的其它事故多发点、段。 | |||
备注:1.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是指3年内,发生多起交通事故或事故损害后果极其严重,有一定规律特点的道路点、段。 2.按照公路所发生交通事故的数量及后果(不含毒驾、酒驾等事故),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分为一类、二类、三类三种类型。 |
三、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点
类型 | 点段描述 | 3年内事故发生情况 | 类别 |
高速公路多发点 | 道路上1000米(含)范围内或收费站、隧道口、匝道口(含加减速车道)、接入口、平面交叉口等点 | 37.亡5人(含)以上事故数≥1起,且事故的发生与道路因素有关的 | 一类点 |
38.亡3人(含)以上事故数≥2起 | |||
39.亡人事故数≥6起 | |||
40.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存在特别严重安全隐患的其它事故多发点、段。 | |||
41.亡3-4人事故=1起,且事故的发生与道路因素有关的 | 二类点 | ||
42.亡人事故数3-5起 | |||
43.伤、亡人事故数≥6起 | |||
4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存在特别严重安全隐患的其它事故多发点、段。 | |||
45.亡人事故数1-2起,且事故的发生与道路因素有关的 | 三类点 | ||
46.伤、亡人事故数3-5起 | |||
47.一定时间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含简易事故)情况突出的 | |||
48.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存在安全隐患的其它事故多发点、段。 | |||
备注:1.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是指3年内,发生多起交通事故或事故损害后果极其严重,有一定规律特点的道路点、段。 2.按照公路所发生交通事故的数量及后果(不含毒驾、酒驾等事故),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分为一类、二类、三类三种类型。 |
四、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多发段
类型 | 点段描述 | 3年内事故发生情况 | 类别 |
高速公路多发段 | 道路上4000米范围内(单向)或桥梁、隧道、长大下(上)坡全程 | 49.亡5人(含)以上事故数≥1起,且事故的发生与道路因素有关的 | 一类段 |
50.亡3人(含)以上事故数≥2起 | |||
51.亡人事故数≥6起 | |||
5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存在特别严重安全隐患的其它事故多发点、段。 | |||
53.亡3-4人事故=1起,且事故的发生与道路因素有关的 | 二类段 | ||
54.亡人事故数3-5起 | |||
55.伤、亡人事故数≥6起 | |||
5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存在特别严重安全隐患的其它事故多发点、段。 | |||
57.亡人事故数1-2起,且事故的发生与道路因素有关的 | 三类段 | ||
58.伤、亡人事故数3-5起 | |||
59.一定时间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含简易事故)情况突出的 | |||
60.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存在安全隐患的其它事故多发点、段。 | |||
备注:1.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是指3年内,发生多起交通事故或事故损害后果极其严重,有一定规律特点的道路点、段。 2.按照公路所发生交通事故的数量及后果(不含毒驾、酒驾等事故),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分为一类、二类、三类三种类型。 |
3.教育部门
61.运营校车为检验不合格或报废车辆,驾驶员未取得校车驾驶资质或未配备随车照管员,校车超速、超载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以及其它违反校车管理规定,可能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系统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评判标准(试行)》的通知(湘教通〔2017〕377号)
4.林业部门
62.森林采伐、造林等野外作业时,存在易导致群死群伤的工程车辆人货混装、驾驶员无证驾驶、酒驾、超载等违法行为;
——湖南省林业行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2017)
来源:两拐丨交通安全管理知识传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