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报记者 郑超
3月26日,杭州互联网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对“抖音”诉“抖商大会”主办方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著作权侵权纠纷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抖商大会”举办方被判败诉,赔偿抖音210万元。
据悉,此案系《商标法》第四次修订实施后,杭州互联网法院首例适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案件。所谓“惩罚性赔偿”,是对恶意侵权人的惩罚,通过对恶意侵权行为判以高额赔付、提高违法成本,从而实现法律的震慑作用。
法院审理现场
抖音诉称,2018年12月17日,杭州抖商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抖友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真之棒科技有限公司、杨战争等四被告,在杭州举办了“抖商集团暨抖商万人联盟启动大会”,并发布了含有虚假内容的宣传文章。在会议邀请函等材料中,四被告宣称该活动有“神秘嘉宾-抖音总部高管助阵”、“抖音总部大咖分享”,在活动现场将“今日头条”、“抖音”列为合作媒体、使用抖音音符logo标识,并展示“授权代理商”铭牌。
抖音认为,四被告上述行为误导公众认为其与抖音官方具有特殊关系,严重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了对抖音的著作权侵权、商标侵权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商业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于本案中涉及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部分,法院认为,抖音官方在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注册有“抖音”等文字及图形商标,未经抖音官方明确授权或者许可,抖商培训机构在培训中使用“抖音”等商标,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构成商标侵权。如果培训方与“抖音”没有相关合作或协议,却声称与“抖音”存在合作或者由“抖音”授权等误导性宣传,容易使公众误以为与抖音存在关联,涉嫌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审理涉及著作权侵权的部分时,法院认为,抖音涉案商标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被告未经授权许可复制使用并进行网络传播,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构成著作权侵权。
法院判决,杭州抖商科技有限公司、真之棒科技有限公司、杨战争就诉争商标侵权行为共同赔偿抖音150万元 ;杭州抖商科技有限公司、真之棒科技有限公司、杨战争就诉争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赔偿抖音50万元;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判令真之棒科技有限公司赔偿10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抖音官方曾多次声明,从未授权任何“抖商”相关活动,并提示公众不要上当受骗。据媒体报道,抖音流行后,各地兴起了各类“抖商”培训,而这类培训要么是收取高额费用后进行“忽悠”,要么直接就是骗局。
“所有抖商相关活动,都和抖音官方没有关系,请用户提高警惕,不要受骗。”抖音法务维权负责人介绍,各类抖商大会,都在宣传中明示、暗示自身和抖音有特殊关系,可以帮中小企业达到某种营销效果,一些企业也因此缴纳了高额费用,但实际最终并不能如愿。“这不仅消耗了社会对抖音的信任,还伤害了许多中小企业,我们会持续打击上述行为。”
(编辑 张惟一 吴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