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型和贿赂型的家长看重的不是如何理解孩子的情感,而是如何尽快让孩子做出自己想要的行为;放任型家长看上去似乎是理解和接受孩子的情感了,但也仅仅是到这一步而已。这三种类型家长的做法,都不能引导孩子正确认识自己不想写作业的情绪,那就无法指引孩子该如何做才是正确的做法。
我不能把樊登的说法归为“放任型家长”,因为他的做法并不是完全放任孩子,只是把选择权完全交给孩子,并让孩子自己去承担后果,且有意识地在适当的时候去引导孩子对问题思考和再次做出选择。
但对于樊登的说法,我持有不同的意见。学习当然是孩子个人的权利,做不做作业都是孩子自己的选择,选择所带来的后果也理应由孩子自己承担,但完全把选择权交由孩子,合适吗?在孩子拥有完全选择权的情况下,就意味着孩子可以选择放弃学习,显然这对孩子的成长不利。樊登提出他那样的主张,是提前预设了,当孩子体验到不做作业的后果后,在家长的正确引导下,孩子自然会向好的方面去发展。
然而事实上,孩子向不好的方面发展的风险是存在的。因为这种主张,忽视了一个前提,孩子之所以是孩子,除了生理上还不足够成熟外,心智上也还欠成熟。换言之,孩子还没有完全具备对自己负责任的能力,这体现在,对行为正确性的判断偏差,和对行为后果的责任承担不力。所以,孩子还需要监护人,而家长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在特定时期和事件下,家长代替孩子行使其权利,且权利带来的责任,也同时由家长承担。这个不难理解,例如孩子损坏了别人的财物,孩子没有经济能力,赔偿自然由监护人去承担,因为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的权利和职责,带来的后果就需要监护人去承担。
说回到学习上,学习本身是孩子的事情,但与其说是孩子选择了不好好学习,不如说是家长选择了放弃监管孩子学习的责任,这样家长因孩子的学习产生的焦虑、闹心,也就是家长必须承担的后果体现了。
那这么说来,意味着家长更应是“控制型”吗?非也!除了以上三种,还有一种情感引导型家长。有规矩、耐心引导是情感引导型家长的特点。
为了平衡孩子错误使用自己的权利和家长滥用代使权,在教育孩子的过程中,必须要有“规矩”。
为孩子的行为立规矩,给孩子行为划边界,相信大家都不陌生,孩子在规矩界限内才会感到更自由和安全,不会担心因为自己的行为一不小心做错了什么而招致家长的责罚。给孩子立规矩最基本的两个原则:1. 行为不能伤害别人。2. 行为不能伤害自己。然后在原则内,给孩子最大限度的选择权。
例如孩子不爱吃青菜这件事上,控制型父母把青菜往孩子碗里一夹,命令说“把这些给吃了!”;贿赂型家长会说“多吃点青菜,一会才有冰淇淋吃哦!”;放任型家长会说“不吃就不吃吧。”然后,一边无奈地摇摇头。而根据立规矩的原则,不吃青菜是不符合原则2,即行为不能伤害自己。不吃青菜会导致营养不均衡,如果把选择权完全交由给孩子,孩子就可以选择一直不吃青菜,但这对孩子的身体健康不利,这个后果将会由孩子和家长共同承担,因为孩子做了错误的选择,而家长放弃了代使权。那么情感引导型家长会怎么做呢?情感引导型家长在完全理解孩子不爱吃青菜的情感下,给孩子提出选择“下次是吃菠菜还是大白菜,是生炒还是水煮,是加醋还是放辣”,但,青菜得吃,这是规矩!
回到“孩子不想写作业,家长应该怎么办?”这个问题来,孩子不想写作业,会有什么后果呢?首先会被老师批评,批评会伤害孩子的自尊和信心;长期这样会造成学习成绩差,就会可能伤害到孩子的前程。所以,对于这个问题得让规矩来说的算。如果是情感引导型家长会怎么做呢?我们会先接纳和表示理解孩子不想写作业的情绪,而不是责备孩子作为学生怎么能想不做作业呢;再说说自己也会有时候不想上班工作的感受,然后指出哪怕自己再不愿意工作,但必须要去做,从而引导孩子明白做作业是自己的工作,再不愿意,也得去做;最后给出孩子的选择是:现在就做,还是过一会再做,甚至 —— 甚至可以是等老师批评后了再补做;是先、后做哪一科;是先做难的还是做容易的;是否需要一边听听喜欢的音乐 (如果不影响孩子的学习状态的话)。总之规矩就是,孩子,作业你得做,你可以选择的是,用怎样的方式更舒适地去做,但不能不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