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四川德阳市民彭先生来说,这是一场持续两年的维权,但他不打算放弃。
2017年12月,彭先生在德阳二重万路运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路运业)按揭购买一辆白色SUV,结果却被4S店隐瞒买到了“展车”。随后,彭先生与万路运业对簿公堂。
2018年9月,德阳市旌阳区法院一审判决,要求万路运业“退一赔三”, 四川消委会也将该案作为典型案例予以公布。后来,万路运业向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德阳市中院做出民事裁定,认为事实不清,发回重审。该案经德阳市旌阳区法院重审,判决结果却与此前判决大相径庭:从“退一赔三”变成赔款3万。
这让彭先生无法接受,他向德阳市中院提起上诉,德阳市中院已经受理。
维权两年耗费大量时间精力,但彭先生1月5日表示,“两年来,我先后支付了18万多元,但车一直不能正常使用,也无法购买保险、年审、保养等,我会坚持依法维权到底。”
购车两年,维权两年,这车不能正常使用,只能停着
买辆新车竟是“展车”
法院一审判决: 4S店被认定为欺诈,“退一赔三”
2017年11月24日,在德阳体育场车展上,彭先生在万路运业旗下雪铁龙4S店展位订下了一辆1.6T白色天逸C5时尚型SUV汽车。
“因怕买到库存车、二手车、展车等其它旧车,在订车时我向销售人员特别强调要2017年11月24日以后出厂的新车。”彭先生介绍,自己在订车中过程中明确向销售人员表示不要展车、旧车、二手车。同年12月,他在万路运业雪铁龙4S店按揭购买了一辆白色SUV。
然而,在缴纳购置税后,彭先生发现,该车出厂日期为2017年11月17日,与自己要求的出厂日期2017年11月24日不符。他进一步了解后还发现,这辆车出库后一直被商家作为展车使用,而且车辆内还有污迹和划痕。在与销售人员沟通交流中,有人证实这是一辆展车,彭先生对此进行了录音取证。
彭先生认为自己受到了欺诈,要求万路运业赔偿。多次调解未果后,彭先生于2018年6月向德阳市旌阳区法院提起诉讼。
经过审理,德阳市旌阳区法院一审判决:
原告在购买作为展车展出的涉案车辆时,被告应将真实情况向原告披露,以保障其知情权和选择权,但被告主观上存在故意隐瞒不告知反而交车的行为,依法应认定为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万路运业向原告彭先生返还购车款及赔偿购车损失125235.61元,三倍赔偿509100元,总计634335.61元。
2019年3月,四川消委会将该案作为典型案例予以公布,并在《四川工人日报》等媒体进行报道。
对于本案,德阳市消委会认为,按照约定俗成的理解,“新车”应该是车辆保持出厂状态,质量合格,除在运输、存放、交付过程中有必要的使用外,在消费者提车前不应该以任何形式投入使用。本案经营者将车辆用于展示,其真实目的不在于存放车辆,而是以该车作为样品供其他消费者体验,本质上是将消费者订购的车辆用于同款车辆的营销,并造成车辆外观损伤。4S店主观上存在隐瞒车辆出厂时间及作为展车展示的意图,客观上做出了故意隐瞒不告知而进行交车的行为,致使消费者误以为是11月24日以后生产的新车而决定购买,4S店已经构成欺诈,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委会支持消费者的主张。
发回重审发生反转:
法院判决4S店不构成欺诈,赔偿3万元
对于一审决结果,被告万路运业表示不服,向德阳市中院提起上诉。
德阳市中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并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民事裁定。德阳市中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予以撤销,并发回重审。
德阳市旌阳区法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并另外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该案,并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判决。
重审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双方约定车辆出厂日期为2017年11月24日后的,虽然被告万路运业向彭先生交付的车辆出厂日期为2017年11月24日之前,但万路运业向彭先生交付了车辆合格证,明确载明了车辆的制造日期、发证日期,万路运业已履行告知义务,彭先生接受车辆并为案涉车辆购买保险、上户的行为表明对此并无异议。案涉车辆在交付给彭先生前并未被他人实质性使用过,案涉车辆也不存在明显的外观、性能瑕疵而影响车辆安全性能、主要功能和基本用途,彭先生既未提供证据证实万路运业存在隐瞒案涉车辆为展车的主观故意,又未提供证据证实案涉车辆给彭先生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构成潜在威胁,甚至造成实质伤害的情形,被告万路运业尚不构成欺诈。但万路运业在向彭先生交付车辆时,未如实告知所交付车辆为展车,作为大宗消费产品,会对普通消费者的消费心理产生一定影响,经营者未向消费者如实告知,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德阳市旌阳区法院判定万路运业向彭先生赔偿30000元,并驳回彭先生提出的撤销与被告购车合同、返还购车款及赔偿三倍购车款等诉讼请求。
车主继续维权:
认为重审“偷换概念”,将继续上诉
对重审判决结果,彭先生很意外,他认为一审(重审)明显规避重要事实,偷换概念,为被上诉人开脱欺诈责任,“一审(重审)不以双方是否约定不购买展车为争议焦点,而是以约定购车时间为争议焦点的动机,即故意将‘不购买展车‘为合同目的,偷换为,‘不购买11月24日之前的车’为合同目的。”
彭先生于2019年12月30日向德阳市中院提起上诉,德阳市中院已经受理。
原本一个简单的消费纠纷,彭先生经历了两年维权没有能够了结,耗费了他大量时间和精力。 彭先生介绍“这种争议,车辆消费者不能续保险、年审、保养,不能正常使用、消费者又不能采用过激的方式、被告又不愿意提供场所封存车。如果我续保、年审、保养,被告诡辩称这是原告愿意要车的举动。所以这事让我非常头痛!”他表示,自己将坚持依法维权到底”。
对于彭先生的疑问,红星新闻记者联系了德阳市旌阳区法院,该法院办公室一名负责人表示,该案当事人已经上诉,还没有定性生效,暂时不便于接受采访。
红星新闻记者 王明平
编辑 余孟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