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协议好还是遗赠好,赠与协议还是赠与协议书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4-02-18 00:30:23

因不满丈夫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290万元赠与保姆,李女士将丈夫王先生和保姆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确认王先生自2018年11月至今转账、取现给刘女士290万元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刘女士返还290万元款项。

原告李女士认为,丈夫王先生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财产权益,赠与行为应属无效。因此将王先生、刘女士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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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遗赠案:公民有处置个人财产的权利,但是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丈夫在婚内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了第三人,原配夫人将其与第三者诉上了法庭,法院的判决至关重要,当年的“泸州遗赠案”便是最为经典的案例。

蒋某系黄某配偶。婚后,蒋某继承父母遗产房屋一套,后因该房屋被拆,单位安置了另一套房,并以蒋某的名义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1996年,黄某与比他小近30岁的张某相识后,二人便一直在外租房同居生活。2000年9月,黄某与蒋某将蒋某继承所得房产以8万元的价格出售。双方约定在房屋交易中产生的税费由蒋某负担。2001年春节,黄某、蒋某将售房款中的3万元赠与其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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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初,黄某因肝癌晚期住院治疗,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书面遗嘱,将总额为6万元的财产赠与张某,其中包括出售前述房屋所获款的一半即4万元,及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自己所用的手机一部等。

2001年4月22日,黄某因病去世。张某以蒋某侵害其财产权为由诉讼至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纳溪区法院认为遗赠人黄某的遗赠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原则和精神,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张某不服一审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于2001年11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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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与赠与有什么不同?

赠与行为,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一般的赠与行为,在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是可以撤销,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或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不能撤销的。

遗赠,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遗嘱人用遗嘱的方式将个人财产的一部或全部于死后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人以外的人的一种法律制度。遗赠人在立遗嘱时,不必征求受遗赠人的同意,即可在其遗嘱中作出遗赠的规定。此遗嘱在遗赠人死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并不受受遗赠人接受遗赠与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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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非常清楚地区分保姆案与泸州案中涉及的两个行为,保姆案中,王先生的行为属于赠与;泸州案中,黄某的行为属于遗赠,二者的行为虽然形式相似,但实际上千差万别。

(作者: 张月 工作单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王贝贝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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