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单位之间就社会保险发生了纠纷,这种情形我可以提起劳动争议么?
社会保险相关纠纷需要分具体情形。一般而言,法院受理的社会保险纠纷包括以下几种:一是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办理过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纠纷;二是劳动者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就转移社会保险关系产生的纠纷;三是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单位因追索相关社会保险待遇产生的纠纷;四是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纠纷。
除此之外,如果是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后存在拒缴、欠缴等情形的,劳动者则无法就此提起劳动争议要求用人单位缴纳,但是可以将此问题反映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保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问题四
我跟公司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达成了调解协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据此作出了仲裁调解书,但我反悔了,我还可以起诉么?
不可以再起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又据此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京小槌提示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劳动争议纠纷都必须申请劳动仲裁或者由法院审理,部分争议系劳动行政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可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由其依职权作出相应处理,无需申请劳动仲裁或向法院起诉。因此要选择适当合理的维权途径才能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仲裁机构出具的调解书,事关自身劳动权益,劳动者一定要看清仲裁请求和双方调解的结果后再签收确认,否则待调解书生效后便无法再提起诉讼。
以上就是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立案前
准备的一些解答
明天我们继续解答新问题
建议大家收藏备用~
当然也希望大家用不到这些知识
能够顺畅和谐地工作~
衷心祝愿广大劳动者
五一节日快乐!
供稿:丰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