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混淆“定金”与“订金”的概念,双方签订合同时未约定开工时间、材料品牌等,在双方已经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被告王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因合同未履行而造成的损失,故判决被告王某返还原告杨某订金3万元。法庭之上,法官向双方当事人普及了“定金”与“订金”之间的区别,提醒他们以后签合同时要小心类似“陷阱”。
定金是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定金交付以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一般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并非法律概念,一般情况下不具有担保的功能,其法律后果具体要结合合同内容、交易习惯来确定,若合同解除,收取订金一方应返还。无论是给付订金一方的原因或者是收取订金的一方导致合同解除,均需返回给付的订金。
本案中,若双方约定了材料的款式、品牌,而王某能够提供购买这些装饰材料的购货单据、转账记录,则视为王某为合同履行做出前期相应支出。面对这种情况,即使合同解除,给付订金的一方需按价赔偿另一方前期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