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百问百答(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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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部门有哪些?职责任务如何区分?
《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全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解决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现阶段,我国空管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为中央空中交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央空管委)。
国务院民用航空、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国无人驾驶航空器有关管理工作。(现阶段,国务院民用航空部门指的是中国民用航空局(简称:中国民航局或民航局,英文缩写CAAC)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民用航空事业的由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归交通运输部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局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其前身为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在1987年以前曾承担中国民航的运营职能。2008年3月,由国务院直属机构改制为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同时更名为中国民用航空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人驾驶航空器有关管理工作。
各级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责任区内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工作。(注意此处空中交通管理机构不同于前款所述的“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中国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简称民航局空管局)是民航局管理全国空中交通服务、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航空气象、航行情报的职能机构。中国民航空管系统现行行业管理体制为民航局空管局、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站)三级管理;运行组织形式基本是区域管制、进近管制、机场管制为主线的三级空中交通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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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管制空域有哪些规定?
除了《条例》明确规定的管制空域外,《条例》还规定,遇有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增加管制空域,由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有关空域的水平、垂直范围和使用时间。《条例》未对特殊情况做出具体规定,根据条文理解,特殊情况通常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有保障国家重大活动以及其他大型活动的,在临时增加的管制空域生效24小时前,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公告,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承担相应职责的单位发布航行情报。二是保障执行军事任务或者反恐维稳、抢险救灾、医疗救护等其他紧急任务的,在临时增加的管制空域生效30分钟前,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紧急公告,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承担相应职责的单位发布航行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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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计划及空域使用申请上有哪些调整?
首先,《条例》在现行用空审批上进行了较大的调整,突出放管结合,减政放权,强化服务。(1)简化审批程序,将现行空域申请、飞行计划申请合并为飞行活动申请,并将部分申请由审批调整为备案制,简化飞行活动申请审批程序。比如,在固定空域内实施常态飞行活动的,可以提出长期飞行活动申请,经批准后实施,并应当在拟飞行前1日12时前将飞行计划报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备案。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民用运输机场管制地带内执行巡检、勘察、校验等飞行任务需定期报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备案。(2)明确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飞行,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特定空域内作业飞行等4类飞行活动(除5类特殊情形外),无需提出飞行活动申请。(3)优化审批手段,由国家空中交通领导机构统筹建立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对用户而言实现注册登记、资质核验、信息共享、飞行活动申请等管理服务事项“一网通办”“一窗办理”。
其次,《条例》对飞行活动的审批时限、权限、紧急情况审批等进行了明确,要求需要审批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组织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拟飞行前1日12日时前提出申请;明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在飞行管制分区的由负责该飞行管制分区的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超出飞行管制分区在飞行管制区内飞行的,由负责该飞行管制区的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超出飞行管制区飞行的,由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授权的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明确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执行反恐维稳、抢险救灾、医疗救护等紧急任务,应当在计划起飞前30分钟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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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如何实现对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分类管理?各类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的区别?
无人驾驶航空器类型很多,其性能、用途、运行风险等差异较大,在坚守安全底线的前提下,在监管上需要适度体现差异化,不宜“一刀切”。据此,《条例》按照分类管理思路,根据重量、飞行高度、飞行速度等性能指标,将无人驾驶航空器分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大型五个类别,在设计生产、操控人员要求、飞行空域划设、飞行活动规范等方面,既明确了一体遵守的规则,又规定了差异化的监管要求,以更好地适应实际情况。
(1)严格航空器质量管理。规定中型、大型机应当申请取得适航许可;微型、轻型、小型机无需取得适航许可,但应当符合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并执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2)明确操控人员要求。规定操控小型、中型、大型机应当申请取得相应操控员执照,操控微型、轻型机应当熟练掌握操作方法,无需取得操控员执照。(3)规定运营合格证制度。明确使用微型以外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飞行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进行运营安全评估,申请取得运营合格证。(4)建立强制保险制度。规定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以及使用小型、中型、大型机从事非经营性活动,应当依法投保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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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适航许可?哪些无人驾驶航空器需要取得适航许可?
适航许可是由国家民航局或类似的机构颁发的,对于民用航空器来说,通常分为两种类型初次适航许可和持续适航许可(英文是Certificate of Airworthiness或者Airworthiness Certificate),是局方颁发证明飞机适航性的证明,经过了适航法规的审查,飞机就可以拿到适航证。简单点说就是,有了这个证你就能上天飞了,可以类比汽车的上路许可证/合格证。
《条例》第八条规定,从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设计、生产、进口、飞行和维修活动,应当依法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适航许可。第十四条 对已经取得适航许可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进行重大设计更改并拟将其用于飞行活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适航许可。
关于强制适航许可的相关规定 | |
“强制“适航许可适用机型 | 中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150千克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
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最大起飞重量超过150千克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 |
“强制“适航许可 | 设计、生产、进口、飞行和维修活动 |
适航主管部门 |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
法律责任 | 从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设计、生产、进口、飞行和维修活动,未依法取得适航许可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有关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对已经取得适航许可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进行重大设计更改,未重新申请取得适航许可并将其用于飞行活动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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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实现对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有效监管?
《条例》突出减政放权、改进服务、着眼简化审批程序,统筹建立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力争实现“一网通办”“一窗办理”,基于不同安全运行风险,对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分级分类管理,以满足当前人民群众对消费娱乐飞行活动需求。
创新利用“综合监管服务平台”“适飞空域”“一机一码”“电子围栏”等措施手段,全面构建无人驾驶航空器从设计、生产到注册、使用的管理体系,对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被告可识别、可监视、可追溯的全过程管理,逐步实现全国一体化动态监管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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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空域保持能力?关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电子围栏如何进行规范?
空域保持能力,是指通过电子围栏等技术措施控制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高度与水平范围的能力。
电子围栏是一种通过无人机飞行控制系统在相应电子地理范围内划出特定区域,用于避免无人机侵入特定空域。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具备电子围栏以符合空域保持能力的要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安全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GB 42590-2023),于2023年5月23日发布,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起草,将于2024年6月1日实施。适用于除航模之外的微型、轻型和小型民用无人机。要求提出了无人机产品在电子围栏、远程识别、应急处置、结构强度、机体结构、整机跌落、动力能源系统、可控性、防差错、感知和避让、数据链保护、电磁兼容性、抗风性、噪声、灯光、标识、使用说明书等17个方面的强制性技术要求及相应的试验方法,该文件是近期发布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国令第761号)的配套支撑标准,但先于条例发布。
《民用无人机生产制造管理办法》(送审稿)的第七条规定“民用无人机应当具有电子围栏,能够及时自动检测更新飞行空域划设信息,具备飞行区域限制及警示功能,满足空域管理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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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电子围栏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2023年6月,杭州市滨江警方处置了一起相关案件。一名男子因擅自破坏无人驾驶航空器电子围栏,被警方依《浙江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500元。
《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组织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第(二)项:实施飞行活动前做好安全飞行准备,检查无人驾驶航空器状态,并及时更新电子围栏等信息),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扣运营合格证、操控员执照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飞行6个月至12个月,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相应许可证件,2年内不受理其相应许可申请。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破坏无人驾驶航空器电子围栏的行为情节严重,造成损害后果的,还有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的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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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实现无人驾驶航空器动态的监管?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统筹建设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对全国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动态监管与服务。
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和民用航空、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采集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登记、使用的有关信息,依托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共享,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信息安全。
除微型以外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操控人员应当确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能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报送识别信息。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飞行过程中应当广播式自动发送识别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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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飞行主体应当取得民用无人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
个人不需要,单位需要。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使用除微型以外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飞行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或者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以下简称运营合格证):
(1)有实施安全运营所需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操控人员;(2)有符合安全运营要求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及有关设施、设备;(3)有实施安全运营所需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持续具备按照制度和规程实施安全运营的能力;(4)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单位,还应当为营利法人。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运营安全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依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运营合格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条例》还规定,未取得运营合格证或者违反运营合格证的要求实施飞行活动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运营合格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依法投保责任保险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从事飞行活动的单位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运营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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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运营合格证后还需要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和运行合格证吗?
《条例》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取得运营合格证后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以及从事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无须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和运行合格证”。这一规定可以理解为,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的级别高于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和运行合格证。
安全是民航业的生命线。城市空中交通会像地面自动汽车驾驶一样经历人工驾驶、半自动驾驶、自动驾驶几个阶段,即前期有人驾驶,后期无人驾驶。因此,前期开展城市空中交通试运营颁发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与后期颁发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如何进行换证等问题,还有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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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人员资质有哪些规定?操控哪些无人驾驶航空器需要取得驾驶资质?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操控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相应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以下简称操控员)执照:
(1)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接受安全操控培训,并经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3)无可能影响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行为的疾病病史,无吸毒行为记录;
(4)近5年内无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扰乱公共秩序的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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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取得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执照有无分类?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管理规定》(AC-61-FS-020R3)规定操控员执照:将根据无人机重量分为小型无人机操控员执照、中型无人机操控员执照、大型无人机操控员执照三类(在实际应用中高重量无人机执照可以驾驶低重量),对应的分别是之前分类等级中的Ⅲ类、Ⅳ类、Ⅺ类。
申请执照和等级的条件:在提交执照或等级的申请时,应当递交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无犯罪记录相关上面声明、理论/实践考试成绩单、飞行经历记录本等相关证明。
执照的有效期:执照长期有效。但在行使权利前 24 个日历月内将针对所取得的航空器类别和超视距等级通过由局方组织的定期检查,并在其执照记录栏中进行签注,否则不得行使执照上相应等级的权利。也可在定期检查期满前 24个日历月内,符合局方要求的电子经历记录本内 100小时飞行经历时间证明(因各等级的不同所以还有其它不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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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人员无需取得操控员执照?
(1)从事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的人员无需取得操控员执照,但应当由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者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内容进行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取得操作证书。(2)操控微型、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人员,无需取得操控员执照,但应当熟练掌握有关机型操作方法,了解风险警示信息和有关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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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不能取得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
(1)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有可能影响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行为的疾病病史,有吸毒行为记录;
(3)近5年内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扰乱公共秩序的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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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前需要做哪些事情?
完整流程包括购买、登记激活、投保责任保险、取得操控员执照(操控微型、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人员不适用)、飞行活动申请 (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的飞行以及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品适飞空域内作业飞行不适用)、起飞确认、飞行实施等七步。最常见的、社会群众参与度最高的娱乐飞行,通常只需完成购买、登记激活、熟练掌握操作方法并了解风险警示信息和有关管理制度、飞行实施等4步,但必须遵守相关行为规范和避让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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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可以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吗?
可以。
操控微型、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人员,无需取得操控员执照,但应当熟练掌握有关机型操作方法,了解风险警示信息和有关管理制度。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操控微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操控微型、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操控微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操控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应当由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现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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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违反条例规定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会承担什么责任?
《条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监护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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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例》规定,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会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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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城市内飞行有哪些限制?
一是在飞行区域设置上,在机场、发电厂、变电站、加油(气)站、公共交通枢纽、高速公路等7类重点区域及周边一定范围,设置为管制空域,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必须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二是在飞行活动类型上,要求飞起集会人群上空,以及在移动的交通工具上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等5类情形,必须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三是在行为规范上,明确在“在夜间或者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飞行的,应当开启灯光系统并确保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实施超视距飞行的,应当掌握飞行空域内其他航空器的飞行动态,采取避免相撞的措施”等10条行为规范,明确“禁止利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危及公共设施、单位或者个人的财产安全;危及他人生命健康、非法采集信息、以及侵犯他人其他人身权益”等8条禁止性行为规范。//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