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买房、出国、迁户口的时候,有些人需要用到一个证明——单身证明。单身证明又叫做“未婚证明”,法律上的全名叫做“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是证明当事人截止到某个时间是否在民政部门有过婚姻登记的书面证明,一般由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开具。
然而,自2015年9月 15日,民政部在征求教育部、司法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银监会等主要婚姻证明使用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下发了《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除对涉台公证事项和哈萨克斯坦等9个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以保障大陆居民及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那么,要怎么办理单身证明公证呢?
如果是发往国外使用的未婚声明书一般是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如果公证书是涉台使用,或者用于以下国家: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的,一般还需要提供民政局开具的未婚证明。具体情况请详细咨询当地公证处,以公证处回复为准。
国内使用的一般是到公证处办理未婚声明书,如果之前也没有过婚姻登记记录,一般是提供身份证和户口本。有些公证处会要求提供社区开具的未婚证明,具体请咨询当地公证处了解相关办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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