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民政部会优先对遇难者名单进行统计,而后向金融机构提供遇难者名单,金融机构在收到名单后要简化相应措施。
以恰当的方式通知或告慰遇难者的家属,并在第一时间为遇难者亲属提供遗产继承服务,如若对方情绪过于激动,遗产可由银行暂管。
随后金融机构应当积极与遇难者家属进行磋商,不可墨守成规,对于已经摆在明面上的亲属关系,不可进行多余的形式化操作。
金融机构还要为遇难者家属提供保险理赔服务,要求保险公司主动联系灾区投保民众,全面排查民众的投保情况以及受损情况。
根据民众参保的相关保险条例,积极对地震造成的损失进行理赔服务,简化验明证审的形式步骤,加快审理民众理赔的工作进度。
对于幸存下来的受灾民众来说,家人们所留下来的这笔财产,不仅是他们能够继续活下去的资本,也是他们能够度过困境的精神支柱。
因此政府要求各金融服务机构,以最大限度对灾民遗留财产进行快速公证赔付,这不仅是基于法律的角度,也是基于关心人民的角度。
有道是“法律无情,人有情”,在天灾面前我国政府为了维持广大人民的希望,也是竭尽所能地采取相应的举措,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不过遇难者的贷款问题相较于存款问题来说,情况则是更为复杂,这又该如何解决呢?
三、贷款处置在官方发布的损失统计里,在汶川大地震中的受灾严重区域,一共有近千万间房屋因地震发生倒塌或受损,而这些房屋大多存在借贷业务。
那么当借款人购买的房屋在地震过程中,遭到不可抗力的损害以至于垮塌的,这笔债务又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房屋在面临损毁、倒塌等风险时,如若还未交付使用,那么该房屋的一切风险由卖方(即开发商)承担。
如若已经交付使用,房屋的所有权主体已经发生转变,那么房屋本身承担风险的主体也发生改变,由买方(即房屋所有者)承担。
与此同时,法律还规定道:“贷款者与银行之间的债务关系,不会因抵押品的灭失而消失”。
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即使房屋在地震中被损毁了,房屋贷款还是需要购房者进行承担的,必须每月按时缴纳剩余贷款。
讲到这里我相信大家多多少少都会有些诧异,明明灾区人民都已经很受苦了,却还要在灾后背负起这些债务,这不是把人往死路上逼吗?
我国政府自然也是看到了这一情况,选择与上述存款问题类似的特殊处理方案,发布了一些临时性的政策文件与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