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报报告公文格式,上报上级部门报告的格式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4-03-24 15:53:13

一、严格报送程序。严格按照程序和隶属关系报送公文,不得多头报送公文(请示报告类文件只能报送一家,可同时抄送一家),不得越级报送公文,不以镇(街、区)部门负责人名义向县(市、区)政府报送公文。

二、格式规范。各镇(街、区)各部门向县(市、区)政府报送公文,应当以正式的文件报送,主送机关应为“县(市、区)政府”,不能以党组织的名义报送。版头部分,是报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后面不带“文件”二字;应规范标注签发人,签发人一般为主要负责同志,如有多个签发人,签发人姓名按照发文机关的排列顺序从左到右、自上而下依次均匀编排,一般每行排两个姓名,回行时与上一行第一个签发日姓名对齐;涉及多个部门时,要事先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要履行完审签手续,征得涉及部门单位同意后再报;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文种组成,机关名称不能省略;联合行文时,一般将各发文机关署名按照发文机关顺序整齐排列在相应位置,并将印章一一对应、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落款日期为报送当日日期;附件应当另面编排,并在版记之前,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版记应放在最后一页,如有附件,放至附件最后一页。

三、准确使用文种。报县(市、区)政府的公文,分为报告和请示两种。向县(市、区)政府请示问题,应专文呈报。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一份请示件中罗列多个请示事项。报送请示应将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附文后。转报下级机关的请示由本级机关名义行文时,文中应提出倾向性意见后转报,不得原文转报。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报送县(市、区)政府的公文,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要求,确保格式不出现基础性错误;文字表述提法要符合规矩要求,不用过时陈旧的提法和语言,不用社会语言和网络语言,确保报送公文的准确性、严肃性和时效性。

常见错误问题:

一、报县(市、区)政府文件公文,只能用报告或请示,不能用汇报、情况等代替报告。

二、请示中出现“一文多请”的现象。

三、公文格式不规范,某些请示缺少版记。

四、版头部分,是报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后面不带“文件”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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