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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
1. 非现役一方有效身份证原件或临时身份证(有效期内)、户口簿(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户口簿首页、本人页须加盖户口专用章、承办人签章,印章不齐全的需到公安部门加盖或更换新的户口簿)。
2. 现役军人提交本人效身份证原件、军人证件和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原件。
3. 双方当事人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3张。
注意事项:
1.现役军人可在原户籍所在地、部队所驻地、双方现户籍所在地任意一方办理。
2.非初婚人士需提供离婚证、民事调解书、判决书、丧偶证明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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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咨询电话:0883-2130090
监督投诉电话:0883-2128061
来源:临翔区融媒体中心综合
编辑:苏其蕾
编审:付天美
责编:赵菁菁
总编:杨中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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