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的网络红包是否需要缴纳个税,得分情形来看:
1、个人之间发的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公司发给个人的红包,如果两者存在雇佣关系(签劳动合同),那么收到的红包应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税,公司有代扣代缴义务;如果两者没有雇佣关系(签劳动合同),那么个人收到的红包应该按照“偶然所得”计算缴纳个税,由发红包的公司代扣代缴。
例如:
汪、呱、喵在A公司工作:
汪在微信工作群发了10个拼手气红包200元,喵自己就抢到了168元的红包,那么喵抢到的168元是不需要交个税的;
如果是财务呱在微信给喵发了1000元红包,并告诉喵这是公司发给他的福利费,那么喵的这1000元就需要缴纳个税,公司有代扣代缴个税的义务;
另外,喵叫人在PDD帮忙助力成功了,PDD平台给喵发了500元红包,那么喵收到的这500元红包也是要缴纳个税的,PDD有代扣代缴个税的义务。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