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农村教育发展,规范学校教师周转宿舍的使用和管理,维护学校的整体利益,保障教职工的正当权益,根据《河南省农村教师周转宿舍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标准适度、实用适用和新建、改建、扩建相结合的原则。在建设方式上,包括整体新建,对学校现有校舍进行改扩建,重点支持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后富余校舍改扩建周转宿舍。
第三条教师周转宿舍属学校公有住房,产权归学校所有,是供给符合条件的农村学校教师周转使用住房,必须与教师住宅严格区分
分。教师周转宿舍房屋、土地及配套设施均属学校资产,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占、出售、转卖、转让、赠予和租赁。
第二章入住对象
第四条各学校要制定教师入住条件及资格审查办法,规范教师申请入住管理程序,建立教师入住档案管理制度。严禁在教师周转宿舍分配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教师周转宿舍入住对象为本乡镇(本校)辖区内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支教和交流教师(包括异地交流教师和顶岗实习师范生)、家庭距学校2.5公里之外需在校食宿的教师,原则上每套周转宿舍入住2名教师。建有周转宿舍的学校,该宿舍不仅仅是供本校教师使用,还覆盖本中心校辖区内周边其他学校(含教学点),符合以上条件的教师也属入住对象,要同等考虑。
第三章周转宿舍的租赁
第六条符合教师周转宿舍入住条件的教职工应主动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学校公示一周,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签订租赁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并办理入住相关手续。
第七条教师周转宿舍每次租赁期限上限为两年,期满后不续签的,租赁关系终止。承租人必须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内办理续租或退房手续。
第八条为便于管理,承租人入住前,需按工作年限有梯次地缴纳一定数额的住房保证金,具体标准由各学校制定。承租人退房时,须保持房屋设施完好、室内清洁,并结清水、电等相关费用,经学校验收后方可退房并退还保证金。房屋设施若有损毁,要照价赔偿,赔偿金直接在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承租人另行支付。
第四章周转宿舍的管理
第九条教师周转宿舍使用管理,原则上采取“教师无偿入住,学校流转使用,水电等杂费个人负担,修缮维护学校负责"的管理方式。
第十条各学校要成立教师周转宿舍管理小组,切实加强教师周转宿舍的管理;制订本校周转宿舍管理细则,经教职工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各中心校或中学负责本乡镇教师周转宿舍的日常管理工作,受理和审核教师周转宿舍的准入手续,确定教师周转宿舍租赁选房顺序,签定教师周转宿舍租赁协议。校教体局负责对全校教师周转宿舍租赁与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承租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在教师周转宿舍中从事违背社会公德、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活动;
二、不得擅自改变周转宿舍室内结构,不得违章搭建,不得进行室内装修装饰;确需进行室内装修装饰的,经学校批准后,方可装修,但费用全部由入住人承担,退房后,学校也概不给予任何补偿:
三、不得转租或变相转租;
四、不得隐瞒本人家庭住房情况;
五、不得损坏或变卖房屋设施设备;
六、按时缴纳居住期间所发生的水、电、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严禁违章用电、用水、用气等;
七、保持室内及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无条件退还教师周转宿舍。
一、租用期满未办理续租的;
二、违反教师周转宿舍管理规定的;
三、本人或配偶以购买或租赁等方式在学校所在地取得住房的,或通过其他方式另有住房的;
四、本人无故不在住房内食宿三个月以上的;
五、本人连续十五日离岗或已与学校解除聘用关系的;
六、经学校确认,已不符合租赁教师周转宿舍条件的;
七、已办理调离、退休、退职手续或死亡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申请租赁周转宿舍的教职工应如实上报申请材料。若弄虚作假的,取消其租赁周转宿舍资格;已租赁的,学校应终止合同并追究申请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对教师周转宿舍在租赁、管理中的违规行为,所有教职工都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检举。不符合入住条件擅自入住者,或应退房又拒不退房者,由学校按照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交相关部门追究纪律乃至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