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
7.1消防车道
7.1.1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m。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7.1.8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
2、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3、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4、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
5、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
7.1.9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对于高层建筑,不宜小于15m×15m;供重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m×18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