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法院网讯 原告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很常见,但是被告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却是少有的。9月3日,南昌市新建区法院执行局成功执结一起原审被告熊某作为申请执行人的买卖合同执行案件,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熊某还主动交纳了一审的诉讼费9400元及该案的执行费。
2018年5月9日,涂某与熊某签订了一份《二手工程机械转让协议》,约定熊某将一辆二手工程机械即型号HD820-3,机号为9378045加藤牌挖掘机转让给涂某,转让价为530000元,装车前一次性付清。协议签订后,涂某对该二手挖掘机进行了察看,并付清货款,熊某即将该挖机交付给了涂某。后涂某在使用过程中,认为该挖机属国产挖机,并非进口挖机,双方协商未果,涂某以熊某用国产挖机冒充进口挖机转让为由诉讼至法院,要求解除转让协议,退还购车款530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
该案经该院一审,南昌中院二审,最终判决结果为:涂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涉案挖掘机退还给熊某,熊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涂某购车款380000元。一审、二审的诉讼费共计18800元(涂某已预交),熊某负担13600元,涂某负担5200元。判决生效后,熊某表示愿意按判决履行义务,但涂某对于退回挖掘机只收款38万元又不乐意了,想继续使用该挖机,导致双方陷入僵局。熊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涂某退还涉案挖掘机。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了解到两被执行人是多年朋友关系,因这场官司损伤多年感情,故承办法官多次与双方沟通,释法说理,经过执行法官的调解,双方重拾友谊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熊某遂按和解协议的约定支付了诉讼费并承担了本案的执行费,至此本案圆满执结,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