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民法典实施的第二年,石狮法院微信公众号推出“法官说‘典’”栏目,通过一系列生动的司法案例,用老百姓听得懂的语言,为大家解读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条文,让民法典真正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使人民群众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确保民法典得到有效实施。
案件回顾
小荣和小波是邻居,小荣所有的土地东面与小波的房地相邻,并用条石简单地围了起来,两人相邻土地原水平高度一致。
2009年,小波申请将自家的空地作为宅基地并开始施工建造住宅,铺设地基后因政策原因无法继续施工荒废至今,挖地基后导致小荣与小波前述相邻土地地势相差2米以上,时间一久,小荣土地上的条石围墙及土方开始向小波土地方向滑落、坍塌,经与小波沟通无果后,小荣向法院起诉,要求小波将小荣坍塌的土方回填至原来高度。
小荣:
我要把自家土地作为培育防腐木的景观地,为不影响我这块地的使用,小波必须把我家空地坍塌的土方回填至原来高度。
小波:
停工后,小荣陆续有让村里将别处的建筑垃圾填埋到其土地上,现在填土都有1.7米高了。而且小荣土地上的条石围墙没有灌注水泥,时间久了自然会坍塌,这并不是我的责任。
石狮法院一审认为,小波在挖掘土地铺设地基的过程中及其后,应当注意避免危及相邻土地的正常安全使用。现小波因房屋建设审批手续无法获得批准,其土地自2009年至今仍保留地基施工时的现状,长期以往,因地势高低相差悬殊,必然导致相邻的较高的土地土方及条石围墙向较低的土地方向滑落或坍塌,小波负有将小荣滑落或坍塌的土地恢复原状的义务。
因双方对挖地基后小荣是否有让村里在其土地上填埋建筑垃圾导致其土地地势增高及增高的具体高度均存在争议,故无法以小荣土地土方未滑落部分的地势高度作为小波恢复土方原状的参考,但双方庭审中确认小荣的土地在小波挖地基前的土地高度与其南面相邻的土地现有地势水平高度差不多。依法判决小波应将小荣的空杂居地上的土方恢复至原来高度,即恢复至与小荣该土地南面相邻的土地现有地势水平高度一致。
► 一审判决后,小波不服判决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生活中,不动产权利人为了更好地改善其生活质量,难免要对其房屋进行修缮、重建,在建房挖掘土地时,应与相邻房产、土地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相邻房基,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安全,否则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等侵权责任。本案中,小波在挖掘土地铺设地基的过程中及其后,应当注意避免危及相邻的小荣土地的正常安全使用。小波因其建设审批手续未获批准,挖掘土地后便置之不理,长此以往,因地势高低相差悬殊,必然导致相邻的小荣土地土方及条石围墙向小波土地方向滑落或坍塌,小波负有将小荣滑落或坍塌的土地恢复原状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五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