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沉降观测
(1)观测周期 观测的时间和次数,应根据工程的性质、施工进度、地基地质情况及基础荷载的变化情况而定。
1)当埋设的沉降观测点稳固后,在建筑物主体开工前,进行第一次观测。
2)在建(构)筑物主体施工过程中,一般每盖1~2层观测一次。如中途停工时间较长,应在停工时和复工时进行观测。
3)当发生大量沉降或严重裂缝时,应立即或几天一次连续观测。
4)建筑物封顶或竣工后,一般每月观测一次,如果沉降速度减缓,可改为2~3个月观测一次,直至沉降稳定为止。
(2)观测方法 观测时先后视水准基点,接着依次前视各沉降观测点,最后再次后视该水准基点,两次后视读数之差不应超过±1mm。另外,沉降观测的水准路线(从一个水准基点到另一个水准基点)应为闭合水准路线。
(3)精度要求 沉降观测的精度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而定。
1)多层建筑物的沉降观测,可采用DS3水准仪,用普通水准测量的方法进行,其水准路线的闭合差不应超过
mm(n测站数)。
2)高层建筑物的沉降观测,则应采用DS1精密水准仪,用二等水准测量的方法进行,其水准路线的闭合差不应超过
mm(n为测站数)。
(4)工作要求 沉降观测是一项长期、连续的工作,为了保证观测成果的正确性,应尽可能做到四定,即固定观测人员,使用固定的水准仪和水准尺,使用固定的水准基点,按固定的实测路线和测站进行。
表1 沉降观测记录表